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201*年12月29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决定。

一、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对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进行

三、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由办公厅(室)主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省会市、特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原则上也应成立专门机构,其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五、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对人大代表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逐项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来信的工作制度。要按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来信,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及时答复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重点研究落实。

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重大工作事项制度。要将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

建立走访人大代表制度。要采取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征求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走访人大代表活动要由院领导带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进一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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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视代表关注案件,建立代表关注案件答复制度一是认真处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法院各业务庭庭长予以重点关注,在案件处理上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二是落实责任制。落实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三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公正、高效办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并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依法审判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注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为保障人大代表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四是实行代表关注案件快速处理答复制。高度重视代表关注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将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在平时依法公正地处理好,做到不遗漏问题、不积压意见。五是建立代表关注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将这类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上报,以利法院领导随时掌握动态,及时有效地采取工作措施。

(五)坚持处置问题原则,注重增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实效。确立对人大代表联络的三项处置原则,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邀请监督”。一是大、小问题监督,同等对待原则。无论是人大代表对法院的队伍建设、审判作风等大问题进行监督,还是对干警言行、个案程序瑕疵等小问题进行监督都同等重视,同等看待;二是人、案问题监督,一查到底原则。对于人大代表反映的违法违纪不论是个人还是个案,都要一查到底,把事情查得清清楚楚,把处理变得明明白白;三是处理落实监督,责任到位原则。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安排专人,限定期限进行处理,该调查的调查,该调研的调研,该处理的处理,该完善的完善,务必落到实处。

(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基层法院要不断开拓新思路,拓展新途径,使代表联络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笔者认为,代表联络工作要始终以尊重代表、服务代表为根本,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在开展代表联络工作中,要多组织一些实际的、必要的活动,以加强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沟通与理解,不断扩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层面和效果。做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丰富与代表联系的内容,更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一是实施执法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法院的执法监督员,扩宽听取意见、接受投诉的渠道。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落实制。加强对代表建议、意见的收集工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开展评议、视察、召开座谈会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完善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落实和反馈情况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代表建议、来信、来访落实情况的督查。对不能按期办结的,要求上报办理进展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三是结对联络人大代表制。坚持“主动、经常、深入”的原则,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结对联络工作作为每位院领导的重要工作来抓,院领导、每一位法官及工作人员要分别与人大代表结对,根据代表身份、任职工作和行业的不同,确定具体的结对联络对象,以突出结对联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制定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计划制。专门制定年度联络工作计划,建立联络台帐,做到联络有记录、意见有反馈、建议有落实。积极拓宽代表联络途径,采取集中走访、分头约见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征求代表意见工作,以进一步改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