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市政协的内部刊物,向全国政协、省政协、市委和市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调研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会议、视察、调研、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市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为特邀信息员。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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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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