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接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来访接待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来访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减少越级、重复上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宗旨,进一步规范来访的接待、转送、处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为社会稳定和实现“两个率先”作出努力。
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坚持疏导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双向规范来访工作。
二、工作职责
接待国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受理、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及时做好不稳定因素的预警排查、通报工作。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下一级单位及时通报越级上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接谈
对所有来访者应以实名登记,写清姓名(名称)、住址(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以及来访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集体访原则上登记5位代表的姓名、住址、电话或手机号码。
接访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询问有关情况并记录;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
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及有关的扬言不能遗漏。
(二)初审以决定是否受理
接访人员对所有登记的来访事项进行整理和初审分类,提出工作建议,报请分管领导阅示,以决定是否受理,并于15天之内书面告知来访者。
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来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并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如属转送的来访事项,必须当场给来访者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告知来访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同时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来访事项以《信访事项转送单》形式书面转送至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接到转送单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同时通报转送的单位。
对于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对来访过程中出现的自焚、扬言爆炸、服药自杀、突发急病等情况,要贯彻“急事急办”的原则,当即予以妥善处置。
(2)接待中涉及有关检举、揭发的情况,不能将检举、揭发材料直接转送给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3)对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党外著名人士、少数民族人员的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须请示单位领导审定后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