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表管理办法

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

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

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

1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第六条

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委派会计。

(一)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二)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各种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的;

(三)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六)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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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

(八)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

(九)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八条

委派会计实行选聘制,即由行社根据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联社辖内选聘委派会计。委派会计原则上从现有并符合任用条件的财会人员中聘用,也可在辖内公开招聘符合任用条件的其他人员。选聘采取公开招聘及个别选聘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委派会计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选聘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行社提交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行社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业务测试。以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知识等操作常识为考试范围,由行社统一组织考试。

(四)组织审核。行社根据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经全面审核后确定聘任人选名单。

(五)统一委派。行社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委派会计根据行社的聘任文件到指定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条委派会计可以通过公开选聘优秀人员的形式进行。选聘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联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其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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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委派。联社审核后确定选聘人选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委派会计根据联社的聘任文件到派驻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联社对初次上岗的委派会计实行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能胜任者正式聘任,不能胜任者不予聘任。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社成立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行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社各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社财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派会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财务会计部办理。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由联社颁发委派证,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采取“由行社直接管理,派驻单位监督协管”的管理方式,由行社统一调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联社和派驻单位对委派会计进行双向监管。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委派前,委派会计与行社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明确岗位职责、履职范围、奖惩条例及责任追究内容。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任职管理

(一)委派会计任职资格聘用期限为二年,任期届满,由行社组织考核,合格可续聘

(二)委派会计实行交流制,在同一派驻单位连续任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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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七条委派会计工资待遇

(一)为保证委派会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行社部室副经理同等待遇,由行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发放。其中绩效工资部分与委派会计全年综合考核挂钩。

某委派会计绩效工资=联社核定部室副经理绩效工资×该委派会计年度考核实际得分。

(二)委派会计不得参与派驻行社工资薪金的分配

(三)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核发

第十八条实行年度工作考评制。行社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业绩档案,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并将考评情况和意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提拨、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委派会计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一)考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效果三方面开展。

一是政治素质。主要考评委派会计个人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

二是业务技能。主要考评委派会计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业务的熟练程度、工作应变能力等表现。

三是工作业绩。考评委派会计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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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评方式

一是自我评定。由委派会计自我总结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

二是派驻单位评议。通过发放评议表到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反馈测评意见。

三是岗位职责年终测评。将岗位职责的有关工作内部量化为一系列的考核指标,结合平时的检查评比进行年度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通过考核考评,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和测评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人员奖惩的依据。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胜任,缺乏积极性,基层意见大的,要考虑终止聘任合约,及时调整人员。

第二十条考核与考评结果要求派驻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异议,派驻单位负责人有权向行社提出意见。由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审查后再确认考核结果。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审核和处理柜台业务和内部核算的重要事项、疑难问题,对会计差错、事故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意见,同时审核和填报各类会计报表,保证各项

6业务的核算的会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积累资料,按季对会计核算和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每月向联社报告派驻单位资金运作和经营效益情况,向派驻单位负责人通报当月财务数据,报告财务会计管理情况,分析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发展建议

(五)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臵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六)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网点服务水平,监督提高柜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农村信用社良好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广大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委派会计监督职责

(一)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会计账簿的监督。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不符时,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进行监督。对指使、强令编造会计报告、报表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全部财务事项的收支入账前必须经委派会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监督贷款发放过程中授托支付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四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六)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1、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进行贷时审查监督,对超权、违规、手续不全贷款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对信用社签订抵贷协议、处理抵贷资产、处理单位财产等重大事项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3、对信用社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库存、使用、保管情况和对资金往来业务账户的对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实时对大额现金支付及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其审批、授权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现金及结算业务,特别是对信用社人员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支付及转账结算业务拒绝办理;

5、实时对新开户和挂失业务手续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包括存折、存单、信用卡等业务;

6、监督信用社计算机业务操作,对操作员级别和权限、操作员交接、密码管理、磁介质档案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

7、对信用社贯彻、落实上级行社下发的各种文件、制度和办法随时进行监督,对印、押、证分管分用情况进行监督;

8、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信息补录和上报情况进行监督;

9、依据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对其它日常业务和新开办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委派会计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委派会计不得经办前台业务;

(二)履行授权职能,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授权;

(三)审查柜台业务处理是否做到真实有据、合规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正确及时,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四)审查记账凭证份数与柜台日终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传票号码是否连续;日终业务简表发生额是否与当日传票一致;发现差错及时登记处理;

(五)审查开、销户的变更户名与印鉴的手续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监督专人专夹保管单位结算账户信息资料;

(六)审查贷款借据要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抵(质)押物是否办理了保管手续;

(七)审核同业、系统内往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合规情况;

(八)审查各项存、贷款、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利率的使用是否正确,计息是否准确,加罚息是否按规定执行;

(九)审核票据、印签、储蓄存款、密码挂失及款项支取手续是

9否符合规定;

(十)监督业务员抹账、错账与挂账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对挂账项目审核并报经联社批准,监督业务员将挂账账务及时处理完毕,负责登(销)记《工作日志》;

(十一)监督审核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出调入及出入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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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社支持和保障委派会计履行岗位职责和使用权力,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对委派会计书面反映的派驻社问题必须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对委派会计与被委派网点发生的工作纠纷由行社根据问题性质及时进行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凡对坚持原则的委派会计进行打击报复的,未落实或阻挠本办法所赋予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对不支持委派会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信用社声誉受到严重损失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或其他会计人员违反财会管理规定及提供虚假报表的,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