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xx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推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力。
专题询问采取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专题询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区人大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题询问内容包括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区“一府两院”、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以上驻xx县各单位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专题询问活动,由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人和列席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主持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
被询问人指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区“一府两院”、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以上驻xx县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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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一条专题询问结束后,可以由相关工委根据询问情况,整理形成专题审议意见,转交被询问人研究办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上报告办理结果。
对专题审议意见办理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二条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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