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问题的思考

关于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问题的思考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是设区的市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对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探讨,有利于澄清认识误区,对于推进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顺利筹建和规范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一、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必要性县级人大原本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由于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尤其是自去年地方组织法修改以来,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问题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一是法律有规定。依据修改前的地方组织法,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才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一直没有也无权设立专门委员会。为此,2015年8月29日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仅明确了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类别和数量,由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二是中央、省、市有要求。中发[2015]18号文件和湘发[2015]26号文件均要求县级人大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中共怀化市委常委[2016]10号会议纪要则进一步明确,同意县级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变更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三是工作有需要。由于地方组织法没有赋权,县级人大一直未设专门委员会,审议计划、预算,往往临时组建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难以实现专业化、专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议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有利于县级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权履职。

二、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设计县级人大以前虽未设立专门委员会,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普遍设立了若干专门委员会,这为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参考

(一)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法律地位。首先,专门委员会是县级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由此可知,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大所设的法定机构,具有法定职权。其次,专门委员会须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置。首先要专委会设置主体法定。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如财经委可设综合股,法制委可设备案审查股,处理一般日常工作,人员不等。其次要依法组成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且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大会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而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从本届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组成人员的任免,均须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进行。

(三)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根据监督法与地方组织法,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承担提案、审议、调查研究等职权。其开展工作一般可分为协助立法和监督两大部分。协助立法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研究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二是研究、拟订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是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查报告;四是麻阳、新晃等自治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参与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研究,拟订立法计划草案,组织或者参与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协调、修改和审议工作。协助监督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二是具体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具体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四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五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工作;六是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等。

三、当前我市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筹建工作推进情况去年地方组织法修改以来,中央、省委对于县级人大专门委员设立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4月26日,市委在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文件精神,听取加强全市县乡人大工作情况汇报时,专题议定了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等具体事项。此后,各县市区先后启动了人大专门委员会筹建工作。市人大常委会7月21日召开县市区人大办公室、研究室、联工委主任座谈会,先后到洪江市、麻阳等县进行了调研,并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对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大部分县市区党委已经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部分县市已经向市编委提交了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请示,但筹建工作总体滞后,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不够,认识还不到位。法制委员会的设立,不仅涉及到落实最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要求,更涉及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市战略全面推进。除了少数县市比较积极,如麻阳苗族自治县除了要求设置法制委员会外,还要求设置民侨委,绝大多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设置工作的重要性,个别县市区认为眼下正面临换届,无暇顾及法制委机构设置,甚至建议换届后再设立。二是筹建进度缓慢,工作开展不平衡。麻阳、靖州两县已经在3月份向市编制委提交了机构设置的请示。会同县、鹤城区近期已向市编制委专题请示设立专门委员会,溆浦、沅陵两县正行文向市编制委汇报。其他县市区或是等待换届,或是等待市里统一部署。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甚至没有看到市委关于同意设立法制委的[2016]10号会议纪要。三是筹建程序不清,现实困难较大。设置专门委员会必须由代表大会通过,履行的程序较为复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提交报告、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编委请示、县编委向市编委请示、市编委批准、县编委正式批复、县人大常委会研究提出设立决定、代表大会通过设立决定,最后到代表大会表决名单公布,至少要历经九个步骤,程序繁琐。市编委对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工作未作专门部署,也没有对设立程序以及机构设置等具体事项作统筹安排。同时,各县市区普遍反映领导职数、行政编制均十分紧张,机构设置落实较困难,而且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较高,县市区缺乏相关人才储备。

四、加快县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筹建工作的几点建议一是要统一思想认识。县市区人大法制委、财经委作为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机构设置,必须在各县市区的代表大会上产生,这与眼下的换届工作并不冲突。各县市区人大法制委若年底换届时不能顺利产生,那就意味着要等到明年代表大会召开,势必严重影响我市相关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强化全市统筹。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市编委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县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的程序步骤、资料提交的形式、内容、时限等具体规范以及机构设置的统一要求等,做到全市统筹,整体推进。三是要强化工作部署。由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召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编办等市直单位,召开一次县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包括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筹建工作会议。重点学习中共怀化市委第十一次常委会议[2016]10号会议纪要文件,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筹建具体工作。四是加强督促指导。鉴于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程序较多,时间较长,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按照设置程序倒排时间,加快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编办要及时掌握县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筹建工作进度情况,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周爱民)

第二篇:的思路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

与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相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是:首先,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和协调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人员协助或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人员,均由工作机构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统一安排和确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没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也不直接的要求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其承担某些方面的具体事项。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不实行个人制,而是集体制度。这个特点与英国议会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机构相似,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长期在本委员会工作机构任职,直至退休,不转到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少数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岗位职务交流轮岗,到其他工作任务接近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任职。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岗位任职。这时,一般是在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或职位交流时才出现。这是因为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行集体为专门委员会服务制度,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准备性质的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都需要熟悉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联系的有关部

门工作,这要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才能完成其承担的职责。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这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强,更替快的情况完全不相同,类似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具有的稳定性。再次,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适用中央国家机关统一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工作机构人员的录用、任职条件、辞职、退职、职务升降、奖惩等,均由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统一决定。本委员会对其工作机构的人员,没有人事方面最终决定的权利。这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的管理方式大体上相同,而不像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其工作人员由议员个人或者委员会自己决定和聘任。第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较少。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8个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总人数是163人,平均每个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数为20个左右,平均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1个工作人员。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中,负责内务、文书管理和日常服务人员有2-3人。实际上,从事专业工作人员很少,还要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与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相比,显得人员较少,难以完全适应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和行使职权。而在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每个议员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以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接待选民、起草议案。

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运作的现状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各项任务的完成目前都离不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以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为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等职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分为三项。一是对法律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由于专门委员会开会审议法案的时间短,工作机构的准备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之前,责成办事机构对草案中的重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需要协调的问题主动地、尽早

地做好协调工作。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时,工作机构需要提供其他法律对于同类问题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同类问题的规定、草案中的重要问题的不同观点等。在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之后,工作机构按照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法律草案的有关条文进行具体的修改。二是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在立法过程中,基本法律和有关国家机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草案均由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也就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其他法律的制定,也有部分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凡是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的法律草案,均由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法律草案。在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工作机构的人员由于直接的承担了有关的立法调查,立法听证等方面的研究和修改工作的全过程,并且熟悉立法技术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法律执行部门的沟通渠道通畅,加上工作人员掌握的资料信息比较全面,他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采纳。三是对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规研究,协助专门委员会对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违宪审查方面的地位和任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结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法律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责成办事机构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均先由委员会办事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改革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

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法律委员会外,法律专业知识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程序方面的知识不丰富,特别是在专门委员会成立的第

一、第二年,这种情况更突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要任务和精力,是熟悉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其工作方法程序。对于立法

中的有关法律规定、立法技术、法律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依靠工作机构提供服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立法技术方面的经验,丰富了专门委员会审查法案的知识,所以,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提出的建议,对专门委员会发挥具体作用起了很大的影响。加之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状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使得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所起的作用更为具体和有力。为此需要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人员配置进行相应的完善。

第一,在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时,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目前,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规则明确地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都没有对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这既不便于规范工作机构的活动和职责,也不利于工作机构及时全面地为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随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开展,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机构提供更加全面的、深入的、扎实的各项服务性工作。而现行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现状,以及工作机构所能提供的工作服务范围与质量,不能够充分地适应专门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应适当增设工作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以适应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同时在原有机构工作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实行新增加人员聘任制的管理方式,从具有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中招聘。使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构成中,既有熟悉专门委员会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的公务员,以保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具有精通各方面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人员,适应专门委员会在审查议案时所需要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需要。与此同时,统一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目前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分配不够平衡,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既是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总数。实际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为各专门委员会立法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不仅仅限于目前这样,只为法律委员会服务,同时,法律委员会也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一样,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赋予专门委员会对工作机构人员的人事管理权。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中的司局级和正处级以上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分别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批准,处级以下人员,则由专门委员会决定。这样,既可以做到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的大体平衡,又可保证直接使用工作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对工作人员的考核,避免用人单位与人员管理制度脱节的缺点。对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中聘用的人员,则完全由专门委员会决定。

第三篇: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关于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为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在本企业内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张真勇

委员:张真金、廖国强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的范围及原则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赵忠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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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增进了代表之间的交流。在代表活动中,我们一方面通过组织部分代表观摩代表述职等活动,一方面要求各代表活动站在活动中留有一定的时间让代表发表意见,征求代表对开展代表活动以及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加强有关信息的传递和交流。代表活动中,大家都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代表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从而使代表在活动期间,不仅学到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而且增进了彼此间的交流,进一步融洽了关系。

四是拓宽了联系选民的渠道。我镇各代表站都建了代表接待日制度、代表述职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接待日。由所在活动站的代表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并

设立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站(代表之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