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纠纷相关问题分析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也随之扩大,城乡结合部农村被征用土地的数量逐渐增多,土地被征用后,因征地补偿款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笔者注意到,此类纠纷的焦点问题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问题,即当事人是否享有农村村民待遇,能否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另一类则是在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农民利益被侵
害的相关问题。本文试对以上两个焦点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村村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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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就上面这一问题,笔者曾代理过一案。2001年,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营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耕地)全部被征用,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时,经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将因购买村委会开发建设的营盘小区而落户营盘村的朱宝学等62人排除在应安置、补偿人员之列。此62人因此诉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营盘村“村民”资格并请求判令营盘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笔者作为被告方营盘村民委员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笔者即从“村民”资格的确认应具备的条件着手进行了充分论述,即朱宝学等62人虽然有营盘村户口,但其落户是由于入住营盘小区,他们既没有承包耕种被征用的土地,又未履行村民义务,且其落户均在1998年之后,对村里建设也未做出过任何贡献,现在,仅以户口在营盘村即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不能成立的,换言之,如果其诉请得到支持,将是对其他村民利益的严重侵犯。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营盘村民委员会完全有权就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行使自治权和财产处分权,且此种分配方案是通过全体村民三分之二讨论通过且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笔者以上意见经合议庭充分合议后,予以支持并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朱宝学等人并未提出上诉。
二、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目前,由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全国各地都在探索自己的路子,现行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前期勘察,代表国家征地的有关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征地补偿的相关款项全额拨付至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农工商公司,再由其分别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将补偿款发放给农民个人,这样,虽然国家避免了在征地过程中耗费人力、物力成本,却产生了实际最终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