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请被委托人在办理登记时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以便注册人员核对。

三,公司章程。所提交的章程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请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公司为外省市登记的企业的,请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携带执照原件,并交由登记窗口注册人员核对原件。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①您利用公司自有的房产作为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携带房屋产权证明原件供登记窗口注册人员核对;

②如果您是租用他人的房产作为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请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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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申请材料。

材料准备要求。①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请使用a4型纸;②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请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意事项。①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②收取申请材料后,我们将把您提交的材料信息输入电脑,及时审核相关情况及营业场所有无重复登记情况,如有问题,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