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突出瓦斯治理 加强安全监管 努力打造地方煤矿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第一篇:辽宁省阜新市–突出瓦斯治理加强安全监管努力打造地方煤矿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突出瓦斯治理加强安全监管努力打造地方煤矿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是一座因煤而立、因煤而兴的资源型城市。目前,除阜矿集团所属的8户国有井工煤矿外,全市现有地方煤矿152个(其中井工开采146个,露天开采6个),地质储量1.2亿吨,可采储量8000万吨,年产量600万吨,产值12亿元,上缴税金1亿元,安置就业3万人。煤炭开采一直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和安置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全面提高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特别是阜矿集团“2.14”矿难发生后,我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煤管局和辽宁煤监局的指导帮助下,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推进地方煤矿办矿标准和抗灾能力的全面提高,事故死亡人数连续5年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一、强化领导,推进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面对我市地方煤矿数量较多的实际,近几年我市紧紧围绕安全主体责任,强力推进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市委书记、市长每个季度都要下矿进行检查、调研和指导安全工作。市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题

1会议,针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除明确一名副市长分管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外,又增设了一名专职副秘书长,协助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副市长和专职副秘书长坚持经常深入煤矿,靠前指挥、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区)政府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县(区)长每月至少下矿5次,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分管副市长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例会制度,分析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职副秘书长每周一召开一次市级监管人员工作例会,对一周的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二)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市煤矿管理部门原来隶属于市乡镇企业局,副处级机构。为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2001年单独设置,直接隶属市政府,2005年又将市煤管部门升格为正处级机构,县区级煤管部门为正科级机构。2007年,为了进一步加大煤矿监管力度,市煤管局编制由原来的8名增加到24名,增设1名副局长、1名总工程师。县区和乡镇按照市政府要求,也相应增加了机构编制人数,使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力量得到强化,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目前,我市市级和5个产煤县区、7个产煤乡镇的煤矿管理机构已全面组建完成,三级煤管部门共有人员编制141人。此外,为加强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2003年以来共投入130余万元组建了地方煤矿救护队,目前救护队共有40名队员,救护装备基本齐全。

(三)明确监管责任

我们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政府每年都要与县区政府签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责任,建立安全奖惩机制。为全面深入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市政府每年至少下发10余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市煤管局每年印发

2130余份,对煤矿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细化。特别是2007年,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我市先后出台了《地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两份重要文件,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法人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全面细化,推进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大大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明显提高。

二、突出“一通三防”重点,开展全方位瓦斯治理攻坚战

几年来,我市始终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头等大事来抓。

(一)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建设

目前,市、县区煤矿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的“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都已健全,相关专业人员齐备。为加大“一通三防”工作的推进力度,一方面对所有地方井工煤矿实行“以风定产”、“以风定面”。即在每年一次的生产能力核定中,以矿井实际通风能力确定产量,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同时根据各煤矿通风能力,确定采掘工作面个数,由县区煤管部门审批备案,煤矿不得私自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明确规定矿井必须建设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严禁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风流不稳定的角联通风、无风区和微风区,做到分区通风。对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或不能满足通风需要的必须进行改造,以满足通风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使我市煤矿通风设施标准化工作进程取得了强有力的推进效应,瓦斯隐患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建设

2005年我市开始筹建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目前全市已投入1380万元,完成了市和各县区煤管部门安全监控中心建设工作。全市已有131个矿井完善了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风机开停传感器都

3已安设完成,并实现了与县区和市监控中心联网。此外,投资20万元建立了传感器调校标准气样配气站,负责全市地方煤矿传感器调校标准气样的配制和发放。为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我市实行局长(矿长)负责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和维修人员,并做到持证上岗。随着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建设的大面积推广,我市地方煤矿瓦斯灾害预防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监管

我市共有11个高瓦斯矿井,1个矿井建立了永久抽放系统,其余矿井全部安装了井下移动抽放系统,实现了边抽边采。为加强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瓦斯管理,我市对高瓦斯矿井每个回采工作面都配备2名专职瓦检员,并且上隅角都安设甲烷传感器。同时,向每个高瓦斯矿井派驻了安全督导组,加强安全监管。

(四)开展煤矿通风设施达标会战

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通风设施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风门、密闭等主要通风设施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通过近一段时期的集中会战,我市地方煤矿通风设施建设得到明显改善。

三、打牢安全管理基础,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从2005年开始,我市逐年加大了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力度。2007年,结合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地方煤矿基础管理推进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市地方煤矿以国有煤矿为办矿标准,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这项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进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程,促进了地方煤矿办矿标准的明显提升。

(一)强化煤矿企业内部的安全制度管理

制定了《阜新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能力标准》,对煤矿企业的矿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统一制定了煤矿企业各岗位安全责任制。要

4求煤矿企业明确带班入井领导范围、带班职责和权限;建立领导带班情况档案;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排查出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列举的15种重大隐患类型的,由矿长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同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区煤管局写出书面报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煤矿要有防范生产事故发生的抢险救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狠抓安全投入

2005年以来,我市地方煤矿共投入1.5亿元用于煤矿基础设施建设。各煤矿生产安全设施体系建设,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不断加强采掘、通风、防排水、机电运输各系统的生产设施及职工浴池、食堂等生活设施建设,使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三)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制发了《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必须设置技术管理机构,配备至少3名具备中专以上煤炭专业学历、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县区煤管局同意,由聘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聘书,由企业下发任命文书。为做好煤矿防灾抗灾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市煤管局组建了安全技术专家组,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技术论证,为煤矿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采煤工作面不准超过29人,掘进工作面不准超过9人。为确保地方煤矿正常生产,维护好职工及矿区周边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加大了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和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的征收工作力度,目前全市所有煤矿都已按规定实现了足额缴纳。为加快提高地方煤矿的管理水平,今年以来先后3次组织全市地方

5煤矿法人和企业管理人员深入阜矿集团所属的艾友煤矿和伊马煤矿参观,学习国有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瓦斯治理工作经验,现场观摩单体长壁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技术。通过学习观摩,使地方煤矿管理者看到了差距,找到了不足,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发展方向,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地方煤矿基础管理建设工作的快速发展。

四、重视隐患排查,切实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我市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煤管局的要求,在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的同时,每年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一系列的专项大检查。

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的放矢、取得实效,根据我市地方煤矿的实际,将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火、水、瓦斯、机电运输方面隐患,劳动用工混乱,逃避监管、打假密闭等5类矿井列为排查的重点,围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管理、劳动组织等三个方面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仅2007年1月到2008年4月,就组织了16次专项大检查,共检查矿井4415矿次,查出隐患问题15834条,给予全矿停产处罚299矿次,工作面停产处罚402面次,经济处罚246矿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都要求立即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人。市和县区煤管部门对整改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

五、强化安全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近年来,我市把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摆在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一)加强培训机构建设

2007年,我市筹资236万元建立了三级培训中心,各县区筹资100多万元建立了四级培训中心。2007年,三级培训中心培训特种作业人员4700人,四级培训中心培训16960人。

(二)做好在职人员的培训

认真组织二级培训人员参加省局二级培训,2007年全市参加二级培训的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副矿长、煤矿安全专管员、技术负责人共1046人。

(三)开展学历教育

2005年,我们委托阜矿集团职工大学为煤矿企业培训93名中专学历定向学员,2006年9月毕业后已全部充实到地方煤矿,及时解决了地方煤矿人才短缺难题,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阜新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尚处于实践和探索阶段,阜新市委、市政府将进一步推进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地方经济的加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句有可削,足见其疏;字不得减,乃知其密。风日晴和人意好,夕阳箫鼓几船归。苟余心之端直兮,虽僻远其何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1.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

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

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切实抓好防突工作的现场管理7.加大突出矿井的整治力度。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以突出矿井的整治为重点,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8.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矿企业要认真落

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实现保护层连续开采和规模开采。同时,在矿井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9.加强重点环节的防突工作。煤矿在石门揭煤时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前必须探清煤层层位、构造,测准煤层瓦斯压力;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加强消突钻孔的验收、检查,制定钻孔验收办法,落实钻孔施工责任,确保钻孔按设计参数施工到位;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掌握钻孔突出预兆;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位于地质构造带的煤层时,要视其具体情况加密钻孔布置。

10.加强对重点防突环节的实时监控。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实际,确定突出矿井重

点防突环节及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强化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重点环节,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三、深入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1.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突出矿井应每月进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防突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职工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12.建立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以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活动,定期对突出矿井进行技术“会诊”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13.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14.严格突出矿井生

产能力核定。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的生产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凡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确保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的,要一律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为准,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15.建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机制。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专家“会诊”及技术论证,对不具备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6.加大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责令立即整改;对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实施停产整顿。

17.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监察力度。按照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肃查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开采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规定》、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采掘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

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不落实《防突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劝君更进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盛名之下,其实难副。残雪压枝犹有桔,冻雷惊笋欲抽芽。

一、瓦斯治理工作原则和办法

全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重点监控”的原则。

(一)分类管理

根据各地区煤层的瓦斯赋存条件、瓦斯及火区等灾害程度和井工煤矿开拓开采的实际,将我区井工煤矿分为三类。

1、高瓦斯井工煤矿和火区严重的井工煤矿,定为瓦斯治理一类企业,是瓦斯治理重点监控企业。主要分布在包头市、阿拉善盟古拉本、鄂尔多斯鄂市托克、乌海市地区。

2、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易自燃煤层、火区较严重的矿井、复采或残采的低瓦斯井工煤矿,定为瓦斯治理二类企业,主要分布在阿拉善盟(除古拉本地区外)、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除鄂托克地区外)、兴安盟、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地区

3、上述企业以外的低瓦斯井工煤矿,定为瓦斯治理三类企业,是瓦斯治理监控一般企业。主要分布在锡林郭勒盟、通辽市、呼和浩特市地区。

(二)分级负责和重点监控

神华集团负责其内蒙古境内所属井工煤矿的瓦斯治理及监管工作;原自治区属国有重点煤业(矿业)公司负责其所属井工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地方井工煤矿负责本矿的瓦斯治理工作。

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全面负责地方煤矿的瓦斯治理监管工作,赤峰市和呼伦贝尔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负责该地区所属国有重点煤矿的瓦斯治理监管工作。盟市、旗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地方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重点督查各盟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督查监察一类企业和国有重点井工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

二、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重点、标准和时限

(一)瓦斯治理工作重点

各类企业的瓦斯治理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安全保障体系。包括通风系统及其供电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和远程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放)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矿井灾害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专业人才建设,形成正规采煤方法且满足全风压通风。

二、三类企业所建立健全的瓦斯治理安全保障体系中,瓦斯抽放系统可不作强制要求

(二)瓦斯治理标准和时限

1、通风系统、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优先选择分区式通风方式,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以及风流、风量、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电要采掘分开,并使用风电闭锁装置。通风能力配置:矿井有效总风量富裕系数,一类企业应在2.0以上,

二、三类企业应在1.8以上;采区风量富裕系数,一类企业应在1.8以上,

二、三类企业应在1.5以上,一类企业2005年底完成通风工程补套,二类企业2006年上半年完成通风工程补套,三类企业2006年底完成通风工程补套

2、瓦斯抽采(放)系统。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推行煤矿安全专盯制度;瓦斯抽采(放)泵的能力应为需要抽采(放)能力的2-3倍,管网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裕系数。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配齐各类抽采(放)钻机和必要的移动抽采(放)泵,逐步淘汰玻璃钢瓦斯抽采(放)系统。一类企业2006年底建立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放)系统。

3、防灭火系统

一、二类企业,,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防火灌浆系统和装备防火注氮系统;、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观测地点和内容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度的高温及co超限现象(火区密闭内除外);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撤除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配齐配全移动注氮机、注浆泵、束管监测系统,气相色谱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等。三类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防火注浆系统。一类企业2005年底完成防火工程补套,二类企业2006年上半年完成防火工程补套,三类企业2006年底完成防火工程补套。

4、监测监控系统。各重点煤矿企业均需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完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齐各种传感器或遥测仪、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便携式瓦检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及报警矿灯等,装置及仪器的安设和电缆的敷设标准、种类、数量、位置等都必须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建立”人机互检”瓦斯检测双检体系。局扇和移动抽采(放)泵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并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测仪器仪表。安全监测装置安设率必须达到100%。各类企业2005年底完成监测监控工程补套。

5、防尘系统。各类煤矿企业都必须健全防尘设施,安装隔爆抑爆、喷爆降尘和洒水控尘设施,装备除尘器、采煤机负压二次防尘等设施,配齐配全测尘仪器仪表。重点监控的一类企业必须实现煤层注水。一类企业2005年底完成防尘工程补套,二类企业2006年上半年完成防尘工程补套,三类企业2006年底完成防尘工程补套。

6、安全防护设施,2006年底,一类企业改架线电机车运输为蓄电池机车或其它安全运输方式,严禁非防爆运输设备入井;全部配备防突反风向门,压风自救系统;所有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瓦期断电装置和馈电监视装置,推广带电闭锁(两闭锁)装置;配齐隔绝式个体自救器,淘汰过滤式自救器。2007年,

二、三类企业达到上述标准

三、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的制度保障及责任

(一)建立健全以瓦斯治理为中心的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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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