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矛盾纠纷调解补助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源头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村(居)委会、治调中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包括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上访件和信访件、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以及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受理并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矛盾纠纷的分类:

㈠一般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⑴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⑵涉及人员在3人以下,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⑶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交办的一般矛盾纠纷。

㈡疑难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纠纷。⑴涉及人员在3人以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⑵民事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疑难矛盾纠纷;⑷反复多次未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

㈢重大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⑴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⑵对社会影响较大,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⑶有效防止民转刑或者有效的防止当事人自杀的矛盾纠纷;⑷防止矛盾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⑸反复多次未调解成功的疑难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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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年终直接由警务室兑现给案件承办人。

第九条本办法由镇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