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支持农村金融的财税政策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存在问题

1.农村金融供给滞后于金融需求。对小额信贷公司资本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门槛”过高及其经营业务上“只贷不存”的规定等政策限制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政府对不同农村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仍存在不公平现象。

2.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在农民抵押物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金融机构希望政府能够建立对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担保公司,建立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以及贷款激励机制,但黑龙江省缺乏财政性担保公司、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以及贷款激励机制。

3.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全国性的较大型的商业银行,它们在各县都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往往只存不贷,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入到了非农产业。

4.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类型少,多元化不足。农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撤并以后,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目前农户借入资金中有70%来自民间借贷,正规金融部门只提供了农户借入资金的30%左右。

5.农业保险不完善。农业保险险种较少,而且保障水平很低。缺乏多样化的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

二、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1.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支农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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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建立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来自农村的存款用于农业贷款,吸引农村外流资金回笼

3.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特点是注册资本规模小,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认可,融资担保公司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范围窄。政府应给予融资担保公司一定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种植业、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个人等提供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目前企业的整体税负仍然较高。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七个税种,2010年,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税负较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回报率较低,远不及投资实业的投资回报;其自然人股东税后收益率仅为5.4%。

4.鼓励城市金融业务扩展到农村金融当中一是可以弥补农村金融需求短缺,二是城市金融可以享受农村金融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新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