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下的农村金融革新策略
一、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
鉴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它所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因此,本文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来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
1.产权问题复杂多样多年来,围绕着产权问题农村信用社进行过多次改革,使其沿着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向前进,但是产权不明晰,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并由此引发其它一些问题的产生,产权问题逐步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核心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员入股和退股的非完全自愿性。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名义上实行合作制,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政府的主导之下,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得合作制的原则从来就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农民无法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基本原则自愿入股、退股,合作金融组织的基本特性,如民主管理性、自愿互利性、非赢利性等也都无从形成。第二,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的虚置性。所谓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的虚置性,是指社员作为出资人无法履行真正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无法实现出资人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负责,导致信用社经营中的风险负担主体难以落实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信用社现有的股权结构过于分散,社员主动参与信用社监督和管理的激励机制很难形成,与社员不关心信用社的经营管理相对应,他们自然也就不愿意承担信用社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导致风险主体难以落实,风险无人承担;
(2)缺乏法人股股东和投资股股东,导致资格股股本与投资股股本、自然人股本与法人股股本比例畸形;
(3)资格股股金名义上是股金而实质上是“存款化股金”。股金存款化导致社员很少去关心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很难形成股东对信用社的约束力,资格股股东“搭便车”和“廉价投票权”现象十分普遍。第三、内部人控制严重。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人格化的产权主体的缺失,对经理层的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难以形成,再加上信用社主任由联社主任名,与社员的关系不大,导致社员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更不关心。农村信用社从产权到管理都掌握在信用社主任的手中,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就不可避免了。第四,基层信用社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完全的法人,但信用社却无法依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除了交纳所得税、营业税作为法人主体对待外,在管理上基层信用社已经没有多少自主权。
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制衡机制难以运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为了更好地实现合作制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信用社主任负责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三会”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干预信用社经营管理的模式仍未打破。联社主任的任命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理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由联社提名或指定,这样一来,社员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理事会任命信用社主任的机制无法有效运行。这样的用人机制导致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者只需对上级负责,而无需对社员负责,社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利难以落实;削弱了理事会的作用,扭曲了理事会与信用社主任之间的授权经营关系;还使得监事会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最终使得“三会”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机制无法真正形成。
3.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责任不明确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工作,省联社负责日常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信用社在理论上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但在实际过程中,信用社在管理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限制:
(1)中国人民银行在内部成立了行业管理办公室,人事、财务和重大经营决策,但对农村信用社“管得过死”的弊端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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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坚持从严治社,严肃监督稽核,对于违反内控制度的行为应该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2)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管理,无论是对普通员工还是管理人员,都应照章办事,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3)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奖励机制,提高各方工作人员参与日常监督的积极性和加强自我约束观念,确保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通过这种良性的运行方式,推动信用社业务的扩展和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