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国资国企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暨党建品牌交流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的领导,就要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好领导作用。下面,我讲几点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党委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的重大意义
(一)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党委是党的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公司法到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及规章要求以及中央政策指引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都有相关表述和要求。20**年9月,《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两个一以贯之”,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新公司法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中具有独特优势。建立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途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和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决定的,是由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有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党组织通过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员领导人员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能够有效地把公司各个治理主体融合起来,能够使党的领导渗透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党组织以其自身具有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不断引领国有企业保持正确发展方向,自觉担当起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利于形成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的必要性。国有企业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实际,治理结构的主体框架由“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转变为“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再演变为“五会一层”(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经理层)。随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尤其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实践证明,把党的领导引入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是国有企业更好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企业治理效能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科学发展优势。
二、强化认识,准确把握国有企业党委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具体表现
(一)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历史变迁。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方式随着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而变化,总体上看,党组织的地位、发挥作用的方式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党组织职能定位的演变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第二阶段,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第三阶段,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现“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第四阶段,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最新表述,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制度进行重塑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把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推进到崭新阶段。
(二)新时代对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20**年9月,党中央出台了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正式启动。20**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推动中央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完成“党建进章程”,实现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肩挑”,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提出“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发挥作用,既要保证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决策中得到体现”。20**年6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强调要结合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企业实际制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理清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20**年12月,《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定要设置“公司党组织”专门条款,国有企业章程总则中须明确党组织在国企治理结构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从顶层设计上作出制度性规范。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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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完善问责机制,落实党委成员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会议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会议记录要素,确保记录完整规范,全面反映决议事项,能够真实反映决策过程,为查询和问责提供原始依据。建立健全违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党委成员履职过程中如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党委的意见,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发生集体违反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行为的,或者其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议事决策规则、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处置而出现的失误、过失、过错与偏差行为,可启动审计容错免责程序,持续激励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勇于担当作为。
(七)完善优化机制,探索创新基层治理实践。优化议事程序,通过优化议题征集程序、完善会议审议方式、充实会议准备时间,让党委会会议准备更充分,运作更高效。借鉴先进央企有益经验,创新探索分类审议方式,并在“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中予以固化。如对标准明确、程序清晰、风险敞口确定的决策事项采用“制度审议”方式,对业务性质清晰、计划性强、风险敞口可控的决策事项采用“综合审议”方式,对标准不明确、程序不清晰、计划性不强、风险不确定的决策事项保持“一事一议”方式,提升决策效率,推动党委更加聚焦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探索授权改革方式,按照“授权不前置,前置不授权”的基本原则,对已经授权给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授权给子企业决策的事项,本级党委不需前置研究(特殊事项/党委会提出应重点关注的事项除外);新增前置研究负面清单,借鉴先行先试省市的改革成果,明确不需要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组合应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防止前置扩大化,保证党委总揽不包揽、到位不越位,维护董事会、经理层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调动其他治理主体的工作积极性。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