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修 改)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建立资本联结纽带,规范母子公司的权利、
义务关系,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体改生
[1998]27号)、《黑龙江辰能集团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集团公司为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为辰能集团的母公司,集
团公司本部为不含事业部的集团公司职能机构简称,子公司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权虽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内设电力事业部,作为集团公司电力主业的利润责任主体。
二、母子公司权限划分
第四条母公司是向子公司、参股公司出资并行使出资人(股东)职能,具有资
本运营和投资决策等多种功能的公司制企业。母公司是集团的战略规划中心、投资管理中心、资本运营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
第五条母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定程序和集团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
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融资、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活动;决定集团内的重大事项;推进成员企业的产权结构及组织结构调整;协调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集团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建立集团的营运网络和信息网络;有利于形成集团整体经营优势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子公司作为经营与利润中心,享有自主经营权。
第七条母公司、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
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母公司作为战略规划中心,各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应服从母公司制定的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九条母公司作为资本运营中心,各子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应符合《黑龙江辰能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母公司作为财务中心,制定统
一、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决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间利益分配格局,统一财务审计监督。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应符合《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母公司作为人力资源中心,主要通过产权关系行使重要人事管理职
能,依照股权比例派遣董事、监事,依照聘用、考查、党政联席会审批等有关程序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母公司可以培养集团后备力量为目的,决定部分集团员工在集团内任职轮换及升迁。
第十二条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由母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查,母公司总经理任免,
副总经理、三总师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母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查,母公司总经理批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由母公司推荐,组织人事部考查,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三总师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母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查,子公司董事会批准,母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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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