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面管理制度

常村煤矿采面煤炭回收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我矿采面煤炭回收率,降低回采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一、煤炭回收率的规定

1、煤厚在4m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煤炭回收率不低于93%

2、煤厚在4m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煤炭回收率不低于80%

3、回收率低于上述标准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关采煤区队工资总额下浮1%,罚采煤队长100元,副职80元。以此类推。

4、初末采、遇断层或其它地质构造导致煤层变薄等情况,不考核放顶煤。有关领导规定的其它不放顶煤的情况,可不考核放顶煤。

5、特殊情况需留底煤回采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煤队提供书面报告,在考核时可不考核该处所留底煤的煤量

二、回采及放煤规定

1、在上一个循环做完排后,必须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放顶煤,严禁不放顶煤就开始作排,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作排前必须把老塘煤清净,余煤厚度不超出50mm。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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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煤队所采煤量按标煤计算,采出的煤炭发热量必须不小于5000大卡/千克,发热量在4800~5000大卡/千克的煤量折算系数为0.9,发热量在4500~4800大卡/千克的煤量折算系数为0.8,发热量在4200~4500大卡/千克的煤量折算系数为0.7,发热量在4000~4200大卡/千克的煤量折算系数为0.6,发热量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煤量不予考核

五、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常村煤矿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