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卫监督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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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卫生部网站

200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