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分公司民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民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燃气是指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公公司(以下统称油田)区域内用于居民生活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1.1.2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气厂站、充装站、调压站、配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液化气瓶等的总称。
1.1.3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或设备,包括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报警器等器具。
1.2油田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油田监督、分级管理、用户负责”的管理机制。
1.3油田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燃气用户对自身安全用气负责。
1.4本规定适用油田燃气安全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和燃气器具使用等管理。
2、分工与职责
2.1销售事业部为燃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调配供应,监督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安全环保处为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综合安全监管与安全使用指导、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燃气设施配套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2.3油区保卫处负责燃气火灾事故扑救与调查等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燃气设施配套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2.4规划计划部、基建处、公共事业管理部、销售事业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的燃气设施配套工作。
2.5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处、规划计划部负责燃气设施配套防护项目的审批、资金使用等工作。
2.6党委组织部、劳动工资处负责燃气安全管理专(兼)职岗位设置工作。
2.7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油气集输总厂及临盘采油厂(以下简称供气单位)对经许可使用天然气的商用户,承担日常安全教育与入户检查义务。
2.8供气单位负责所辖区域燃气供应与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工作,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及商用户专项检查及隐患整改,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2.9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安全提示工作。
2.10各二级单位(含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员工的燃气安全教育,负责本单位户主家庭的入户检查工作;明确各级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级燃气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为燃气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燃气检测工具。
2.11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购买、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3管理内容与程序3.1燃气使用单位管理
3.1.1新建员工住宅项目应配套安装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
3.1.2采取措施在本单位燃气用户范围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宜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3.1.3逐级签订“燃气安全使用承诺书”,责任落实到户。
3.1.4建立健全住户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员工住址、燃烧器具配备状况、报警器安装使用状况、警示牌设置情况等。
3.1.5定期组织以老年户、边远户、外租户等“特殊户”为重点的秋末、春初燃气入户检查工作,
二、
三、四级单位的入户检查要实现全员覆盖。
3.2燃气用户管理3.2.1外租户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承租方安全用气负有连带监管与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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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4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4.5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安全环保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6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安全环保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由销售事业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