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供电分公司基建管控模块维护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员工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工作,严格执行人事档案查(借)阅等项工作制度,更好地为集团公司人事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市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公司及下属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分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学习成绩以及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用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或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严格程序,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领导人员任免权限,实行集中统

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公司及下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部门,并设立人事档案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管理范围。除集团公司总部管理以外的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在册正式员工的档案。

第九条

在业务工作上,市公司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接受集团公司总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人事档案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保管好人事档案,为集团公司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人事档案查阅、借阅、转递、统计等工作

(四)登记领导人员职务及员工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档案信息

(六)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基础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按要求上报人事档案工作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妥善保管好死亡人员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人事工作服务,为集团公司发展壮大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归档范围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各级领导人员及员工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本公司发展和人事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完善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一)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各级领导人员及员工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四)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领导人员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五)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六)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材料等。

(七)培训材料:

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八)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九)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十)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核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十一)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十二)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十三)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一是中国共产党方面: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二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三是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十四)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十五)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十六)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和劳动合同书;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十七)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领导人员及员工试用期满审批表;工作调动审批材料;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八)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决定等材料。

(十九)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套改)审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二十)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二十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有关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二十二)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二十三)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十四)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人事档案报送单;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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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下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