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细则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则。除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免费提供。

第四条我县设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或人员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五)负责承办县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或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开义务人根据本细则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依据和工作程序;

(二)行政许可等审批项目和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救济途径;

(三)本行政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五)县镇两级政府人事任免、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使用的票据和收支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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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公开义务人违反本细则构成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监察局投诉。县监察局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