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供应商信息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供应商档案,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供应商信息库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信息库统筹管理、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集团公司统一的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建设集团公司供应商信息库总库;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供应商信息子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协同实施

-1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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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开展供应商评价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供应商履约质量、成本、交付、响应协同、服务等主要方面,对供应商表现进行客观评价。供应商评价档案应当及时记入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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