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终稿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作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修、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安监局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必须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1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是外委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外委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安监局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保安。
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
第八条凡进入公司进行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必须以招标(议标)的方式引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引进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监局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2第九条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符合和满足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承包煤矿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凡在内蒙古境内井下施工的施工队伍必须取得内蒙古煤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凡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外委工程施工队伍的引进,由公司集体会议研究确定;特别紧急情况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临时指定,也可以在已经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中指定施工队伍。抢险救灾及特殊情况3下的外委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施工业绩。抢险救灾工程或其它特殊情况工程结束后,临时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撤出。
第四章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明确发生事故后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为合同价款的5%,(基数5万元,封顶200万元),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工程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承包商出现4安全事故不能支付罚款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事外委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外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必须按照公司本安体系要求制定危险源管控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员进行贯彻学习,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
第十八条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五定”的原则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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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七)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生产单位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或台帐不完整、信息统计不全面、未按要求向安监局报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