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与民主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矿及其职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及集团公司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及各基层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承诺与民主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来抓,要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与民主监督目的、意义的宣传教育,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和辨识安全环境、处置危害事件的能力。

第二条矿及各基层单位要制定和细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把安全生产承诺和民主监督的工作重点放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执行领导带班制度、预防职业危害等方面。

第三条开展安全生产承诺与民主监督活动,进一步强化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与监督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职责。

第四条参加安全生产承诺的对象包括矿段厂与矿、班组与段厂、职工个人与班组等分别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包括规范的格式、具体的承诺内容以及承诺人签字。

第五条安全生产承诺应公开承诺本年度要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要实现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要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接受当地政府部门、上级管理单位、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要将安全生产承诺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建立与安全生产承诺配套的执行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安全生产承诺档案等。矿年末将对段厂、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承诺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考核,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相关工作信息进行公示公告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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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公开档案,对公开的真实性、公开的全过程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各段厂应当根据本制度补充、修订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与民主监督制度,并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

第九条本制度由露天矿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