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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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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