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派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局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聘用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由聘用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并填写人员信息登记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定后,确定聘用的有关事宜。

2、归口聘用,双重管理。凡聘用人员一律由人事教育科聘用、备案、签定聘用合同。对其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进行管理,实行按月考核。于下月初将上月考核情况报人事教育科审核、作出工资表,由局长签批后局办公室财务统一发放。

3、工资待遇。原则与本人资质挂钩,区别对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月付酬。

4、总量控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聘请人员数要与工作量相适应,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聘请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女的年龄应

不超过45周岁;有特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5、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局风局制,遵守审计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机关形象;

6、聘用人员的资质条件。聘用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工作经验,非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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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同意擅自出车的、酒后驾驶的、行车过程中出现碰撞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等;

(7)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