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篇: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2.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5锅炉、压力容器。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3.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4.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4.1.1申报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行政部审核。
4.1.2行政部初审后,通知申报部门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
4.1.3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行政部备案、存档。行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填报“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4.1.4“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5、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5.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5.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5.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部门及个人应向行政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6.1行政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6.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行政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与地点等);
6.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深圳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4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6.5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6.6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7.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公司不予负担;
7.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行政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7.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7.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7.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行政部统一保管;
8、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8.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8.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8.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8.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9、其他:
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10年1月
关键词:特种
作业
制度
主
送:总办、各部门、责任人
抄
送:全厂各员工
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班组科室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九、每年由安全科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十一、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十二、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lja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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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13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