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的生产安全管理,现将《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的卷烟厂及卷烟材料厂,应按《暂行规定》对本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查。凡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各省级局(公司)要加强检查工作。
二、胶粘剂产品的质量认定工作由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具体负责。凡未经认定的胶粘剂产品,各企业一律不得采购使用。
三、请各省级局(公司)在年底前交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情况及实施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
附件:《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以有机溶剂型胶粘剂作为固化剂的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以下简称pp加胶棒)生产的安全管理。其他类型的胶粘剂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卷烟厂和卷烟材料厂在从事pp加胶棒的试制及工业化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有机溶剂型胶粘剂性能要求
第三条用于pp加胶棒生产的胶粘剂必须是无毒,其胶基必须无毒、无味。
第四条基本物理化学性能符合下列指标要求的胶粘剂和清洗剂方可在生产中使用:闪点:≥28℃燃点:≥350℃自燃点:≥400℃爆炸下限:≥2。69%wt
第三章pp加胶棒生产安全规定
第五条pp加胶棒生产所用胶粘剂和清洗剂属可燃液体,其闪点≥2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其生产车间属乙类生产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生产车间建筑物和设备布置应符合规定。
第六条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下不宜设电缆沟,燃气及供油管道地沟。
第七条生产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车间内消防通道不应小于4米,走道和出口应设置事故照明灯。
第八条生产车间必须在安全地点存放生产需要的胶粘剂和清洗剂,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第九条生产车间所有设备和管路均应接地,以防止静电放电产生火花。
第十条生产车间必须设置中央排风系统,每台成型机设置抽风口,滤棒干燥场所设置排风扇。在成型机1米处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最高浓度必须小于1。5毫克/升。
第十一条采用烘房滤棒干燥系统的企业,烘房应尽量少用电气设备。排风扇和照明均采用防爆型电器,烘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烘房内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最高浓度不得高于15毫克/升。
第十二条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在突然断电时,应立刻采取有效的排风办法,尽可能地减少有机溶剂在空气中的累积。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胶粘剂仓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胶粘剂和清洗剂存储仓库属乙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十五条仓库内不得存放除胶粘剂和清洗剂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胶粘剂宜与清洗剂分别堆放,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区。
第十六条仓库内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严禁在露天存放胶粘剂和清洗剂,仓库宜在白天进出料。严禁野蛮装卸。第十八条胶粘剂和清洗剂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泄漏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九条胶粘剂和清洗剂的包装桶应标志明显、牢固、密封、无破损,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条库区的消防车道、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五章pp加胶棒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生产车间内严禁:
1.带入火种,明火作业,穿带有铁钉的鞋;
2.任何类型的机动车出入;
3.带电拆卸电气设备和更换灯管、灯泡和熔断器等。
第二十二条对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每年必须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生产车间生产时,遇下列情况必须立刻停车处理,并立刻切断供胶系统。
1.胶粘剂或清洗剂泄漏,或大量倾倒在地面上;
2.电气设备发生火花。
第二十四条胶粘剂和清洗剂的加料必须有专人负责,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内每班应有安全员巡察,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成型机开机前应先检查供胶系统和电气设备是否完好,调整好电烙铁的温度;在未穿好丝束的情况下,严禁启动供胶系统。
第二十六条成型机临时停车时,必须立即切断供胶系统,移开电烙铁。
第二十七条成型机交接班时,应先关闭供胶系统,再关闭电烙铁电源,关闭主电机,切断总电源;清洗输送辊、刀头沙片、烟枪及机台,清扫地面,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条交接班时应检查胶箱或胶塔的存胶量,尽可能地做到白天加料或每班向胶箱加一次料,以减少加料次数。
第二十九条生产车间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不得堆放原辅材料和成品,以及其他杂物。第三十条凡未经安全培训的新工人、实习人员、临时工,均不准顶岗位单独操作。
第三十一条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参观人员应按工厂规定组织参观。
第六章安全生产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胶粘剂生产厂,应按本规定要求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提供以下文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滤棒生产中使用。
1.国家局认可的权威卫生检测机构检测的卫检报告;
2.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对胶粘剂和清洗剂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下限等主要物性的检测报告(原件);
3.胶粘剂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为了加强对pp加胶棒安全生产的管理,各生产企业在完成加胶棒生产的中试后及试生产后,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提交下列待验收文件:
1.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2.胶粘剂供应厂家名单,及其产品说明和有关的检测报告;
3.生产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加胶棒生产企业上报的待验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或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
第三十五条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pp加胶棒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烟草专卖局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依照《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可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系统外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pp加胶棒生产企业,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烟草专卖局,并抄报国家局。重大以上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安全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
1.保护现场。由事故处理部门现场对胶粘剂和清洗剂取样,送省级技术监督仲裁部门检测。
2.省级技术监督仲裁部门将对胶粘剂和清洗剂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下限进行仲裁检测。
3.如胶粘剂和清洗剂经仲裁检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将追究胶粘剂生产厂主要领导责任。
4.在胶粘剂和清洗剂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查清事故原因后,由省烟草专卖局提出按规定处理,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和事故管理,以及奖励和处罚按《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
2002年09月09日
【实施日期】
2002年09月0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现将《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
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各单位和烟草系统控股企业。第四条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烟草系统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应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总结分析并通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第十二条《派车单》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填发,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担当任务情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则,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第十八条节假日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防止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使用范围行驶时,必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标准,确保驾驶员招聘质量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上岗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有关专项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具备上岗资格,并颁发《上岗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上岗证》对非专职司机的发放。
《上岗证》至少每2年由原发证部门审验一次,发证部门应对驾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应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档案模式由各省级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第三篇: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皖烟办文〔2011〕7号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省局(公司)机关各部门。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的权威性、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结合全省系统实际,制定《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经省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烟草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11年3月16日印发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执行制度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的权威性、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全省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制定的各项制度(含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执行制度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有章必依,违章必究;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罚当其责;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五)监督管理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各直属单位、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各部门是执行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执行制度负组织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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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局将对各地实施最低限价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的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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