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随着神华宁煤集团发展战略的实施,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矿级领导、副总、安监处、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动力科、战略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群众工作部、财务科等部门的行政负责人

二、检查范围矿属各基层单位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

1、矿井的安全情况(重大事故、轻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

2、矿井的现场管理情况。(依据神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3、矿井的设备完好率情况,包括五小电器完好率、电缆悬挂合格率、保护装置及小绞车管理工作;

4、全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5、全矿的量化考核工作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

1、对照神华宁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进行检查;

2、学习传达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各类安全生产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

3、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

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5、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标准化等资料;

7、各单位自查“三违”情况;

8、干部入井及现场带班、值班情况

四、安全检查时间

在全矿范围内(井上、下)每月不定期检查不少于3次;

五、整改落实原则

1、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

2、按照“五定”(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情况、定整改时间)的要求整改;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4、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六、处罚

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第二篇: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现检查,构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矿设立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监察检查工作

2、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成员: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与方式:

矿每月对各单位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并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队)和班组每日进行自查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内容(标准):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安全检查要深入地面井下现场各作业地点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作业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查思想。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各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2、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检查各单位领导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人是否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工人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矿安全技措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此外,还要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四级培训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的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重点检查矿井的“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以及矿井水灾、火灾、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要害部门和重点设备如:变配电所、火药库及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仓库和使用场所都要进行严格检查。

4、查事故处理。检查各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如发现单位未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分析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并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中矿及各单位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到每次检查的内容有所侧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监察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列入计划,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检查(矿每旬、区队、班组每日),每逢国家重大节庆日或上级有关文件有要求时,由矿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

2、突击检查。无固定时间间隔,对各单位的特殊工种、特殊设备或特殊地点进行突击检查。

3、连续检查。矿指派专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地点或环境恶劣作业地点进行连续观察和检查。

4、特殊检查。对井下瓦斯涌出异常、水患等地点及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等进行检查。

三、安全监察检查要求:

(1)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矿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组织检查问题,认真地解决问题。

(2)每次检查都要有重点、有针对性。

(3)安全大检查要采用多种形式,如发动群众检查,组织不定期检查,专业系统检查,业主、群众联合检查等。

(4)要下决心解决问题。首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坚决停产处理,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生产;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追究责任者,要批评教育,要严肃处理。其次,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落实解决的步骤和时间,并做到不解决不撒手。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监站填写“意见书”,一式二份,送交被检单位负责人及矿安全监察处存档各一份。

(5)检查出的问题要作好记录,结束时要写出局面报告和填写“安全大检查整改安排表”交有关单位研究整改并作为安全大检查后效果复查的依据。

2、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实行日常的现场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如下:

(1)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巡回安全检查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轮流进行,保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不间断。

(2)安全检查要坚持“七字”法

一、“查”检查路线不受检单位的约束,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洞、每到一处必须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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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检查区队安全管理,配合公司职能部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十、负责协调每周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十一、对不认真检查的人员和隐患不认真整改的单位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