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岩脚煤矿矿级干部下井制度

矿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江苏宏安集团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现印发给您们,请严格执行。

附:

1、《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3、《井下重大问题与隐患现场处理制度》

4、《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5、《岩脚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镇雄县岩脚煤矿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镇雄县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和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下井带班

2、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3、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当班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5、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6、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7、认真检查各作业点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是否贯彻落实调度会工作安排,有无违章违纪行为,协调好所在区域的工区、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8、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现场安全隐患和险情等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9、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镇雄县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江苏宏安集团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镇雄县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交接班记录必须规范填写,字迹更正,不允许出现涂改、乱画等现象。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交接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他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

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员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工作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全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镇雄县岩脚井下重大问题与隐患现场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重大问题与事故隐患的管理,增强事故隐患现场处理能动性和主动性,督促有关单位及各级领导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下井领导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三不离开”原则,有效的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2、带班下井领导要带头执行好有关规定,在处理问题和隐患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盲目蛮干、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3、带班下井领导要熟知本区域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分析掌握当班周围环境状况,准确估计到问题、隐患的存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确保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带班下井人员要督促和责令重大问题和隐患的限期整改,对隐患和问题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和意见,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现场落实。当班能解决处理的要在当班完成;当班一时不能自行解决处理的,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同时要制定严密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并与下一班接班人现场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不能离开现场。

5、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镇雄县岩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为有效保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在井口设立公示牌,对当班下井带班领导姓名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部门监督

2、每月5日前,在矿公示栏公示当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上月带班下井完成情况

3、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职工举报

4、公示应当遵循全面、真实、高效、及时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5、由矿纪委书记负责监督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带班领导下井班次公示,安全科负责对带班领导下井完成情况月度公示

6、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镇雄县岩脚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化档案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带班下井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要认真填写矿级领导带班下井隐患处理登记表,姓名、日期、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2、带班人员交班后,要认真、及时填写下井记录,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

3、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由矿安全科每月汇总,以上记录要装订成册,交矿档案室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4、带班人员考勤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100元;下井人员填写下井记录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款300元;下井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罚相关责任

5、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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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出差、培训、集休、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末能完成规定下井指标的,本人须提出书面说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酌情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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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