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各队组、车间及所有员工。
二、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管理办法。
三、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科队(组)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科队(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队长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五、矿安监站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科队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六、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公司)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七、各科队(组)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7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各科队(组)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审查,矿长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八、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跟班队长或带班队长当班到安监站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矿领导,经领导签字、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安监站站长签字,安全副矿长批准。
九、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队长、跟班队长各500元。
十、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员或当班跟班领导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矿调度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十
一、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公司(矿)鉴定后复工的,复工后不再办理工伤票,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十
二、公司(矿)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具体事宜参照工资科文件)十
三、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公司(矿)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到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十
四、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监站,经矿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当时井口或调度有完整部位登记、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矿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五、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矿综合办公室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矿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十
六、发生事故安全矿长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矿安全矿长牵头,公司安监部、有关部室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十七、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矿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矿务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八、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监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必须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十
九、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二
十、对车间、队组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矿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车间、队组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二十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休息期间取消岗位工资、安全效益工资。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
第二篇: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民兴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民兴矿建单位及施工单位两方。
2、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3、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5、工会、安全科是矿井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做为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6、煤矿安全科是煤科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煤科工会负责工伤管理具体事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相关业务,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煤矿工伤事故的情况。
7、各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报告煤矿领导及工会,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500元。
8、各生产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5日内将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调查表交煤矿工会(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7日内完成报告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1000元。
9、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并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煤矿安全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无收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10、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矿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公会讨论后,做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11、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检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12、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13、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煤矿概不负责,发生上访事件的给予发生事故的单位从重处理。
14、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给与奖励。
15、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
16、工伤治疗。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由事故单位组织车辆送至定点医院,然后由煤矿工伤管理人员负责安排住院治疗,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17、工伤护理。工伤人员入院治疗期间,由工伤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护理费费用按煤矿规定发放。
18、工伤人员赔付。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痊愈或者出院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跟伤者协商赔付,并将协商情况及时汇报煤矿领导,伤者出院且安医院开出的休养期结束后二个月仍未进行赔付终结处理的,按煤矿规定处罚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协商不了需要评残的必须由事故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矿长批准,上报上级部门。
20、工伤费用理赔。工会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的理赔工作,要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发生金额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理赔。
22、受伤人员痊愈且终结后,原则上回单位上班,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煤矿汇报,从而向全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煤矿工作。
民兴煤矿工会
2014年1月3日
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民兴兴煤矿
第三篇: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永兴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故,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
2、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生伤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3、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5、矿安全科是矿井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6、公司安全部是公司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工会负责工伤管理具体事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相关业务,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公司工伤事故的情况。
7、各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报告公司领导及工会,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500元。
8、各生产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5日内将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调查表交公司工会(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特别情况应在7日内完成报告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1000元。
9、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并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10、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矿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公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11、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监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12、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13、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单位从重处理。
14、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给与奖励。
15、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
16、工伤治疗。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由事故单位组织车辆送至华坪,然后由公司工伤管理管理人员负责安排住院治疗,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17、工伤护理。工伤人员入院治疗期间,由工伤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护理费费用按公司规定发放。
18、工伤人员赔付。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痊愈或者出院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跟伤者协商赔付,并将协商情况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伤者出院且安医院开出的休养期结束后二个月仍未进行赔付终结处理的,按公司规定处罚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协商不了需要评残的必须由事故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矿长批准,上报公司。
20、工伤费用理赔。工会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的理赔工作,要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发生金额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理赔。
22、受伤人员痊愈且终结后,原则上回单位上班,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从而向公司各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公司其他矿井工作。
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第四篇: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监督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监督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监督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监督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发生事故安全监督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监督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监督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监督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监督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监督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从2011年1月1日起,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休息期间取消岗位工资、安全效益工资。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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