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

一、为促进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三、认定范围。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推广销售的经济实体。

四、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是具备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的独立法人,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

(二)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研究、开发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单位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

(四)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40%以上

技术性收入包括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科技产品指在科技成果基础上转化和创新的产品;

(五)有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经营场地及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六)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五、企业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收登记表》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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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未经当地科委进行资质审批或在每三年一次资质认定中取消科技企业资格的,以及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歇业、变更法人代表,未到科委登记备案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