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合规组织架构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某某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风险,维护安全稳健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规是指使各项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总行制定的各种内部操作规程和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合规风险是指因未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室、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二级支行及分理处。第二章合规职责

第四条合规组织架构总行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独立性、协调与效率的原则,建立立体化合规管理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负有各自的合规职责,总行设立合规管理部(以下简称合规部),作为本行合规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合规部受高管层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总行其他部室、各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分理处分别设立合规管理岗,各部室、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员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接受总行合规部的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六条合规部配备负责人1人,工作人员2-3人。第三章合规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的合规职责合规职责董事会对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负总责,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行章程和制度;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三)每年对高管层提交的合规管理报告进行审议;

(四)对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高管层抓好落实,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五)批准设立合规部门

第八条监事会的合规职责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合规经营负有监督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行章程和制度;

(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每年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估;

(四)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管层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调查经营中的重大异常情况

第九条高管层的合规职责高管层负责本行合规风险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适时修订合规制度、办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贯彻执行合规制度、办法,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补救办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建合规部门,配备合规人员,确保其有效运作;

(五)制定年度合规管理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对主要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六)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及应对措施。第十条合规部职责

合规部作为本行合规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负责持续关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最新发展,联系实际及时向高管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负责对本行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办法的合规性审查;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合规管理计划;

(四)负责组织各部室梳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核评价内部各项决策程序和操作规范的合规性,适时修订合规手册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合规文化建设,开展合规教育培训,承担内部合规问题咨询;

(六)负责收集、分析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风险的数据,如客户投诉、异常交易等,评价制度存在的合规缺陷;

(七)负责通过合规风险评估和检查,针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制度修改建议和风险补救措施,及时督促相关部室和单位落实整改;

(八)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管理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对各部室、各级机构合规管理员进行合规培训;

(十)负责对省联社合规部及本行要求履行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一条合规部履行合规职责的环境

(一)合规部或合规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履行工作职责

(二)合规部为履行其职责,经行长同意,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可通过查阅文件、与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利用本行各种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记录或档案材料。其他部室、分支机构和员工在提供这些信息、记录或档案材料方面有给予密切合作的义务。

(三)对可能违反合规政策的事项,合规部可独立进行调查,也可与其他部室或外聘机构联合进行调查

(四)对经调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合规部可绕开通常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事会或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可随时向省联社合规部和管理层报告,总行高管层应确保合规部报告路线的通畅

(五)各部室应建立完善的信息通报机制,主动向合规部通报经营管理信息。同时,合规部接受审计部的履职尽职审计。

(六)对合规人员履职行为应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禁止对合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冷遇

第十二条合规部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部室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确保本部室和本业务条线不发生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面协调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负责本行合规工作规划,组织制定合规工作方案,指导并监督本行开展合规工作;

(三)负责对涉及本行的重大合规问题,及时向行长汇报,必要时,也可以向董事长、监事长报告;

(四)列席有关行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向行长报告本行合规管理状况,并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担负的合规职责

第十三条总行各职能部室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行章程和制度,监督本部室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确保本部室和本业务条线不发生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

(二)支持本部室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和本业务条线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第十四条一级支行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支行全体员工有效执行本行制定的合规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确保本支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支持本支行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一级支行负责人对本支行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五条二级支行、分理处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支行全体员工有效执行本行制定的合规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确保本支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支持本支行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二级支行、分理处负责人对本支行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第十六条合规部合规管理岗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行确立的合规目标,督导本行各机构有效执行合规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并监督本行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三)对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组织及执行合规性检查;

(四)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对本行全体员工开展合规教育和培训;

(六)负责对各部室、各级机构合规管理员进行合规培训;

(七)其他应担负的合规职责

第十七条总行各职能部室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职能部室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部室负责人负责,在合规管理上有向本部室和合规部报告和建议的义务。各职能部室合规管理员负责与合规部保持日常的联系,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职能部室及本业务条线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负责对本职能部室报送合规部审查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进行预审;

(三)每季向合规部报送本职能部室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等;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四)配合合规部进行合规调查;

(五)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八条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在合规管理上有向本支行和总行合规部报告和建议的义务。各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负责与总行合规部保持日常的联系,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支行及所辖机构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每季向合规部报送本支行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等;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三)配合合规部进行合规调查;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九条二级支行、分理处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二级支行、分理处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在合规管理上有向本支行和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报告和建议的义务,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支行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每季向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报送本支行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等;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三)配合上级进行合规调查;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二十条员工对本岗位合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全体员工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发现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或应急措施;

(三)主动接受合规监督、教育和培训;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四章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合规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一)合规部应积极为各业务部门和本行员工提供合规咨询和帮助,通过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业务部门管理好合规风险,为本行业务与产品创新提供合规支持

(二)各业务部门应主动寻求合规部的支持与帮助,主动进行日常和定期的合规自查,主动向合规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并积极配合合规部的风险监测、计量和评估。第二十二条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关系

(一)合规部主要依据外部政策、法律、法规等,侧重管理本行在运作过程中的合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所面临的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

(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应支持合规部的合规风险监测活动,依据各自职责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及时向合规部通报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

第二十三条与审计部的关系

合规部与审计部相互分离,接受审计部定期和独立的检查和评价,合规部为其合规检查提供目标。审计部负责本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检查,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有关合规检查情况以及结论抄送合规部,为合规部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第二十四条与监察保卫部的关系

合规部与监察保卫部在保证全体员工行为合规、纠正违规等方面有共同职责,应在合规管理事务方面建立密切合作机制。合规部进行信贷、财务、会计、结算等方面违规责任认定后,将认定材料提交监察保卫部,由其负责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监察保卫部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重大违规风险信息应及时提供合规部共享。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策略

(一)通过健全合规管理体制,完善合规工作机制及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应用于每个领域;

(二)通过研究和解读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的最新颁布、变动行为,督促各部室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三)建立并完善开发新产品、新项目、制定业务政策、重大交易、投资行为、架构再造和流程整合等过程中的合规审查程序,确保合规风险被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测;

(四)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堵塞漏洞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力度,并针对薄弱环节作出改善措施,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六)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强化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全体员工对合规风险的防控能力;

(七)强化合规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合规意识,提倡诚信正直、合法合规、健康向上的文化理念

第二十六条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机制与程序

通过建立层次清晰、程序合理、方法科学的合规风险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的机制和程序,覆盖可能产生合规风险的所有经营管理环节。

(一)统一的政策:建立本行统一适用的机制和程序,实现整体配合,有效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

(二)识别与监测:各部室应识别、监测本身或业务条线可能产生的合规风险,集中由合规部牵头进行整体监测,督促并协助各部室建立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

(三)交流与反馈:各职能部室(分支机构)应在内部设立明确的汇报路线,使本职能部室(分支机构)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并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报告及监督体系,防范相同或类似合规风险的再次发生;

(四)评价与持续改进: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定期对合规管理状况实施评审,持续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对于涉及某些特殊领域的个案或复杂的案件,可咨询或聘用有相关经验或专业的机构,以获取专业指导意见,为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提供足够的经验和专业基础。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合规检查

合规检查是指为掌握本行各职能部室、各支行对法律、法规和准则的遵循情况,合规管理体系运行和有效性等情况,由合规部对各职能部门、各支行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合规检查是本行评价合规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检查结果是考核合规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合规检查由总行合规部牵头负责,各职能部室和支行应主动进行日常或定期的合规性自查。第二十九条合规检查可采用与各条线业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条线职能部门在最终的业务检查报告中对合规内容须单独陈述、分析和评价,并将该报告抄送合规部,如有违规整改事项,由合规部负责跟进。审计部对合规部履行合规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条合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合规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常规检查,并根据管理需要或要求,对特定事项、特定机构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第三十一条合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职能部室的合规管理工作是否充分、有效;

(二)合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合规管理工作的实施状况以及实现合规管理目标的进展情况;

(三)各级部室负责人和员工是否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和准则的相关内容;

(四)当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修订和完善了已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等;

(五)发现违规操作或可疑交易等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隐患是否及时上报,所作处置和纠正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六)在检查期间内是否发生了违规问题或受到过监管机构的警示或处罚,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整改;

(七)按规定是否接受了合规审查,合规性审查报告、合规风险提示、合规意见书等合规管理意见是否得到了遵守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合规检查过程中,合规部可以与本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无条件获取便于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第三十三条合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合规风险问题,合规部应当及时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高管层汇报。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是指本行合规部为确保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而对本行的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和流程操作手册等规章制度内容,以及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新客户关系的建立等事项,在正式实施前进行的审查,并从合规角度系统性提出合规审查意见或合规风险提示的活动。第三十五条合规性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本行新产品或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本行名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所做的重大事项说明、陈述;

(四)以本行名义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带有承诺性金融服务方案;

(五)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总行合规部负责以下事项的合规性审查:

(一)总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全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总行名义实施的第三十五条第

(三)

(四)项事项;

(四)支行提请的合规性审查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支行合规管理员负责以下事项的合规性审查:

(一)本支行内部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本支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支行名义实施的第三十五条第

(三)

(四)项事项;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规性事项。第三十八条合规性审查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生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

(三)自律性组织的行为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

第三十九条须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事项,应在正式实施前提交合规部,并说明需要重点审核的事项情况。

第四十条支行合规性审查事项经支行合规管理员审核后根据内容需要上报总行合规部。总行各职能部室需合规审查时,由部室合规管理员审核后报合规部。

第四十一条提请合规性审查应附以下资料:

(一)规章制度:依据的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和意见征求情况等;

(二)新产品或新业务:背景材料、调研论证报告、管理办法、流程操作手册、操作流程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合同及文本草案等资料;

(三)其他合规性审查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合规性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与送审部门就合规性审查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二)必要时征求外聘法律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合规意见;

(三)重大疑难问题,可请示监管机构或相应主管部门;

(四)合规部讨论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合规部应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对送审部门送审的审查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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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告单位认为应报告的其他合规风险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释亦同。

第一百零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某某农商银行负责制订,修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