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易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在***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存款余额。“***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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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二条客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想要提前解冻金额,可持原证明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款凭证申请提前收回。
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原件丢失,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款凭证到原办具网点申请重开。柜员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可重新开具,将重新开立的存款证明留存联与原留存联合并保管。存款证明只能重开一次。
第十四条个人存款证明书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开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系统自动生成个人存款证明登记簿,按年打印,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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