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2015版)范文合集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范围
第二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第三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四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2、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3、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2、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3、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4、遭受盗窃的损失;
5、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论是在基本险还是综合险项下,保险人均不
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六)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七)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八)属于发货人责任;
(九)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本身的损失;
(二)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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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