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补贴方式。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及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品种、补贴规模、补贴金额、实施范围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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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省级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4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