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账户是核算银行依法取得、持有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成本的。银行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处置或自用环节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对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
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
贷: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应交税费(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资产减值损失(借贷差额)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
银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时,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如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包括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如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对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取得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对抵债资产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看是否将其做账外经营;银行是否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和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看是否将它们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看是否冲减“资产减值损失”;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有无虚增等。
二、银行持有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为避免抵债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取得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发生直接税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交税费(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发生减值或跌价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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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按税法,银行将取得的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银行按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属于与银行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银行抵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扣除“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后的余额,因此允许银行将转销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做纳税调减处理。
(三)对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税务检查重点。检查银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扣除了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是否按规定年限与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做纳税调减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是否在提取时做过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