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数据统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数据统计工作,保证数据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充分发挥数据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公司数据统计实行厂(场)、部门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厂(场)或生产部门的生产数据统计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生产厂(场)和生产部门数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核算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核算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生产厂(场)或生产部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等政府机关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统计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总经理或主管该项工作的副总经理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统计编制。
第六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核算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对公司的各类报表,由业务职能部门统一格式,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八条公司内部各种定期统计报表,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准确可靠,各部门、厂(场)主管领导必须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后方能上报。
第九条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职能部门直接通知填报生产厂(场)或生产部门,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公司企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需要手工记录的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企划部门根据生产厂(场)和生产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第十一条各生产厂(场)或部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经生产厂(场)或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人员和核算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十三条各生产厂(场)、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厂(场)、部门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数据统计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各级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数据统计工作,各生产厂(场)、部门数据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行政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核算员所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因个人原因造成泄密或重要数据丢失,根据造成的后果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