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总工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汇报

关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情况的汇报

临朐县总工会从2007年开始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按照市总的统一部署,我县总工会成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县推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的通知》,重点讲了推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的意义,对参保范围、方法、步骤、时间要求、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采取专门培训、以会带训、典型引导等形式,就互助保障工作进行宣传培训,明确了工作重点、方式方法,为做好互助保障工作打下了基础。到目前,全县共有3家单位参保,参加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4659人,共有212名职工获得补助,补助额18.3576万元。

参保资金采取行政拨款、工会资助、个人交纳方式筹集,入会费每人10元,保险费每人48元。医疗费补助标准是:被保险人在首次住院中,由职工个人先负担的部分,按150元给付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保险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内的: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Ⅰ、Ⅱ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活动性肺结核;精神病;多发性肌炎;帕金森;强直性脊柱炎;艾滋病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该费用的60%给付医疗保险金。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

之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该费用的60%给付医疗保险金。

工会建立互助保障体系,是近几年工会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创新和探索,尽管这项工作还处在摸索阶段,有一些还不够完善的地方,但从我们的实践以及职工的反映中,感到这项新生事物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阔的市场需求,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相信,多层次建立职工互助保障体系,能够解决一些职工面临的和将要面临的困难,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必将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欢迎和好评,社会影响面将会不断扩大,工作会不断有新的进展。

2011年6月16日

第二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赔付案例

案例一杨××,男,29岁,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投保《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保险期限:2007年5月25日至2008年5月24日,续保,无免责期,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因患鼻咽癌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8月16日被保险人到办事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970×60%=582元;报销纳入社保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社保统筹支付后剩余费用的60%,即12891.8×60%=7735元。杨××本次报销住院费用合计为8317元。

案例二四郎××,女,30岁,成都市某医院职工,投保《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保险期限:2005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续保,无免责期,保险期限三年。被保险人因患肾移植术后在一级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2007年10月29日被保险人到办事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380×60%=228元;报销纳入社保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社保统筹支付后剩余费用的60%,即4398.2×60%=2638.9元。四郎××本次报销住院费用合计为2866.9元。

案例三吴××,男,28岁,成都市某县水电设备厂职工,参加2007年成都市总工会开展的“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新保,免责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因患病毒性肝炎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2月25日到办事处报销医疗费用,属年度内第一次报销。按照首次报销“双六十”的规定,报销起付标准的60%,即580×60%=348元,进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费用经报销后剩余费用的60%,即751.9×60%=451.1元。吴××本次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合计为799.1元。

第三篇: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为了配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2002)93号令,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能力,缓解职工因患病住院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特制定《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成为本计划的被保险人。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未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费后,即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保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险人知晓本计划。

第二条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

1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其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本计划基本保险期为一年,即自本会办事处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并出具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

初次参加本计划应按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扣除30天免责期

参加本计划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超过15天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

保险期限届满办理本计划的续保,其续保比例仍不得少于本计划第二条的规定。

保险期满或支付保险待遇达到一个保险年度规定的次数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单位可一次性缴纳两年或三年保险费。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期限。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临时追加的参保不予受理。一次交清两年或三年保费的,如果确需临时增加参保人数,须在保险期限满一个整年度时,方可办理临时增加的参保手续;且参保时购买期限只能以本单位已参保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待遇

第五条本计划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互助保险费50元,须

2在参保时一次性交清。参加本计划后不退保险费。

第六条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每人只能投保一份,超过的份数无效。

第七条参加本计划的保险待遇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以及《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0]205号)文件规定的,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本会办事处可报销两次住院医疗费,其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首次住院可按起付标准的60%予以报销;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30%予以报销

(二)纳入社保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社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首次住院按60%报销,第二次住院按30%报销

(三)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可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第八条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险期内的天数比例予以报销;若保险期满及时续保的,则分别按两个保险期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除外责任

3第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内患病住院的

免责期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患病住院(含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下同),无论住院期是否超过免责期,本会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或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社保局(或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结算单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五)申报时限在社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二个月的

(六)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不属于本计划保险待遇范围的

(八)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

第五章报销金额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在社保或医院结算单开出之日两个月内持以下证明和材料向本会成都办事处提出申

4请:

(一)经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盖章的支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互助保险个人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局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会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资料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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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计划解释权为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第十六条本计划从下发之日起实施。释义

免责期。指被保险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会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

起付标准。指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即个人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费用)达到此“起付线”时,医疗保险才开始支付,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