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2007-3-2216:19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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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3-22执行日期:2007-3-22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二节保证金管理

第三节资格变更及延续

第四节资格终止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北京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北京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北京保监局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为配合《试点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保监局配套使用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信息系统由中国保监会开发,并负责维护和升级。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用户免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使用费。

《试点办法》中所称电子数据,是指申请机构登录信息系统按申请事项类别录入相关的申报数据。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六条《试点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由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委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委托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的清单(见附件4)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书(见附件5);

(九)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十)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需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承诺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见附件5);

(七)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八)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见附件8);

(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收到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材料后,应于5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申报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代为申请资格的请示;

(二)该批申请机构清单;

(三)本细则第八条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五)承诺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见附件5);

(六)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七)申请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汽车维修类企业还应提交《北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材料后,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代为申请资格的请示;

(二)该批申请机构清单;

(三)本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初次接受委托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须提交对所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下列类型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北京保监局不予许可:

(一)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未载明经营范围的;

(二)申请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禁止该类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

(三)北京保监局认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b类和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代理险种涉及机动车辆保险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替代产品的,其代理险种须与主业直接相关,并报经北京保监局许可,具体审核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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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本细则中有关日期,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北京保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