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一、县(市)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成效:

xx年9月,县(市)支行实行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在新体制的运作下,县(市)支行的监督资源得到有效整合,解决了人员数量不足与岗位内控制度约束之间的矛盾,形成了监督合力,监督活力明显增强,监督效能明显提升,阶段性成果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确立了监督部门的独立地位。实行“派驻制”后的监督机构,较好的理顺了监督机构的隶属关系,与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相适应,真正体现出监督与被监督的制约关系,消除监督工作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制约,使人民银行监督机构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支行监督部门独立地履行监督控制职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

(二)建立了灵活的监督机制。县(市)支行建立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后,坚持了三个相结合:即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相结合。具体表现为:对支行“权、钱、人”等重点部门和要害岗位人员执行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中支纪委的工作部署,对苗头性问题,适时实地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各类案件和风险事故易发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为避免出现监督的“盲区”和“真空”,有计划地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支行办理业务、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迅速作出反应,全程跟踪监督;对支行的重大决策、大宗财务开支、领导权力运行和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实行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充分发挥了纪检审计室处于监督管理的最前沿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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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缺乏绝对独立性

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纪检监察审计室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部门,其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是在本行领导下开展,监督部门与被监督对象在本单位处于平行地位,监督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福利待遇、考核评比等都在县(市)支行,作为县(市)支行的一员,从年度考核到评先评优,到职称、职务晋升,无不跟支行有着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所以,县支行的监督人员没有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支行的业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监督,使监督部门难以处于超脱的地位,影响监督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不能为领导和上级行的决策提供很好的决策服务。

(二)目前人民银行内部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细则,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只能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而对被监督部门拒不执行的情况却无权处理,往往不了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影响了监督人员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的积极性,导致监督效果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