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草企业引入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五篇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朱磊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日期:2009-11-2

4本站发布时间:2009-11-2510:05:40

阅读量:850次

今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出台,将问责提升到了制度的层面,为深入开展好行政问责工作提供了法规上的依据和程序上的指导,但从目前各地问责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在问责的过程中还普遍存在一些与问责初衷相违背以及不符合科学问责的现象,全面构建适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责体系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与实践。

一、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问责需要广泛的民主参与、需要不断的推动实施、需要彻底的责任落实、需要实际的效果应用、需要科学的思想指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问责应有的作用,才能使问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的有力武器。然而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还普遍存在着诸如问责主体单一化、问责效应差、问责范围小等一些不彻底、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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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扩大行政问责范围,全面发挥问责的惩教作用一是在问责对象上要扩大范围,一方面要突出以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机关少数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扩大问责对象的范围,全面提升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二是在问责内容上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在中央下发的《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扩大问责范围,在注重有错问责的同时,更要注重无为问责,把问责制真正全面的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全过程三是在问责频率上要扩大范围,将行政问责常态化,推行季度问责制、常规问责制、督察问责制、部门问责制等灵活的问责类型,使问责制真正成为监督和督促各级干部的有力工具,充分发挥其惩教功能

3、要加强异体问责力度,进一步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异体问责是一种更为有效、更具有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整合,提升异体问责的参与程度,从而提升问责的民主效力。一是要不断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作用;二是要发挥司法机关行政问责的作用,依法追究行政过失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者的责任;三是要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督促问责工作的开展和问责结果的落实;四是要强化公民及人民团体的行政问责作用,进一步确立公民及人民团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地位,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确保公民行政问责作用的发挥。通过进一步加强异体问责力度,进而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和问责行为的公开度,最终实现问责效应的最大化。

4、要严格落实问责责任,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一方面要准确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范围,重点追究领导干部失管失察、错误决策的责任,防止出现只追究执行者、不追究决策者,只追究副职、不追究正职的“降格问责”和“替罪问责”等现象,要使问责真正的“问”到责任的根部,防止问责偏差,问责结果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对问责的处理结果要严格落实到位,并及时公开公布,将问责情况及处理落实情况置于公众监督的可视范围内,做到问责透明、处理透明,保障问责的实际效果,从而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