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供销社改革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更好地搞好为农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改革发展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供销系统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以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再生资源为重点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基本建成,基层组织体系基本健全,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基本实现全覆盖,培育出一批供销社社有骨干企业,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为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新形势下,全市供销系统要继续牢固树立为农服务宗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明确改革发展目标,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加快健全组织新机制,努力使全市供销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加快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体系建设。从县域整合资源起步,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连锁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或农家店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社利用现有经营网点设施,培育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重点加强县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供销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从事家电、图书、药品、通讯器材等商品经营,积极参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农村市场开拓工作,为农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将规范化服务向农民身边延伸的同时,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并积极参与省联合采购平台。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全市开展的以畜牧业和蔬菜业为重点的“品质农业示范区”创建活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围绕粮食、棉花、蔬菜、果品、畜牧等特色农产品,着力建设培育一批优质高效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培育农产品品牌,加强农超对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特色农产品基地与省内外大型连锁超市等直接建立购销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积极为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和信息服务。
(三)发展优化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农资商品储备供应的市场主导作用,支持供销社重组发展农资经营公司,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立农资市场新秩序。减少经营环节,实施由县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
(四)整合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支持供销社抓紧恢复和启动系统内再生资源经营业务。依托县级供销社,建立集散、分拣中心,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经营资质。支持有条件的废旧物资利用加工企业参加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发挥供销社基层组织网点的作用,搞好农村废旧物资回收,促进村容村貌改善,净化农村环境。
(五)积极探索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供销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着力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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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加快处理供销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和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对供销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保证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的稳定。
(四)落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县级联合社在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所需经费要在2010年同级财政预算中给予保障;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在年内制定管理办法,从2011年起解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依法维护供销社权益。县及县以上供销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