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支行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丰富银企合作内涵,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现就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银行、企业的确定

(一)试点范围。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先期在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到全市。

(二)试点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监管指标达到相关要求,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可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首家试点银行确定为市商业银行。

(三)试点企业。由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从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认定且近年拟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择优筛选所需银行贷款不超过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经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强化融资机制创新

(一)丰富抵质押方式。科技支行应认真研究试点企业融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抵质押范围,丰富抵质押方式。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以及动产抵押试点,对试点企业至少给予20%的知识产权和股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放大到100%。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其他标的物的抵质押贷款以及无抵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模式,为试点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

(二)扩大贷款审批授权。试点银行应适当增加科技支行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额度,压缩审批流程,增强科技支行开展业务的自主性,当贷款规模紧张时,优先保证科技支行贷款规模占用。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贷款额度权限不低于100万元,贷款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试点企业贷款额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贷款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除此之外,科技支行不再对试点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财务管理费或业务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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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临时还贷资金支持。科技支行授信的试点企业纳入“市临时还贷扶持资金”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是我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自主创新支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建资产评估专家组,对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等资产评估提出意见,为科技支行信贷评估提供咨询。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调配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符合担保业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且为试点企业在科技支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给予风险补贴。市工商局负责对试点企业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事项及时进行登记。人行负责加强对科技支行的窗口指导,引导科技支行加大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投放。银监分局负责科技支行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风险监管。各试点区要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千方百计为科技支行提供支持,及时落实财政扶持补助资金。试点银行、试点企业要不断深化合作,加快自身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