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调研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

的意见(2005)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5〕207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已经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市),应尽快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筛选试点项目区,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年底前报部批准。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建设用地挂钩试点通知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建新拆旧没有先后顺序,难以保证“占补平衡”: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土地整理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

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e.g.郫县花园镇白果村乡村旅游度假村案例: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高,通过修建高层住宅、酒店来提高整体容积率)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二)挂钩试点的规模控制和管理,通过下达一定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来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三)挂钩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以规划控制建新拆旧规模,引导城乡用地布局、结构调整;(都江堰城乡产权交易中心记录内容:)

2、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3、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

4、以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为基础,促进耕地保护(引入“土地当量”概念)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6、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村民自治)

(四)挂钩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深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基础条件、发展潜力和制约因素;研究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思路、原则和方法;积极探索相关的政策、机制和激励措施;研究提出挂钩工作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监管手段,为全面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五)挂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开展挂钩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调查,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可行性;

2、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探索实行挂钩周转试点区域的规划思路、原则、方法,立足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结合用途管制分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3、依据规划,按照建新与拆旧必须挂钩联动的原则,统筹安排项目区,在同一项目区内落实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

4、研究制定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管理办法,包括挂钩周转指标的规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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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省级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对试点行政辖区及项目区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报告。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验收时项目区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实施前留存的同类图件和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二十二)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并对该省的土地利用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时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