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财农[2001]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应与其签订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

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农〔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

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

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

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

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

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

规定处理。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

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

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

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

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

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

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

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麻城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麻城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扶贫资金拨付程序,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财农[2001]93号)和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02]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按规定程序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验收、审核后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报账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在报账制的管理中,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市)级财政审核管理,县(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具体组织财政扶贫资金日常核算、审核和管理工作,乡镇财政所具体实施报账管理和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下达给我市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重

第1页共10页点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费等)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第二章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局、市扶贫办作为市政府扶贫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编制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修改,由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第七条

财政扶贫项目,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大小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或民主推荐等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并与之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八条

扶贫项目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人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写出项目进度及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报账制要求审核拨付资金。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收到上级

第2页共10页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指标或拨入的财政扶贫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资金分批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上级下拨的项目管理费及培训费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制定的方案直接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申请拨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资金跟着项目走,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根据本单位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项目主管单位验收签章后,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第十五条

大型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根据经领导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的实施需要,经报账人申请,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预拨财政扶贫资金年度计划的30%至50%用于项目启动。待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扶贫项目主管

第3页共10页单位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账人凭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开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和相关报账附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其它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市财政局商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可以扣留部分资金用作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项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报账人提出拨款申请,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第四章

报账程序及报账凭据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时,必须以市财政局、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的正式文件为依据,报账总额以文件批准的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如有节余,可用于其他扶贫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时,仍然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一般程序是。报账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持项目实施的有关材料和原始凭据到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验收签章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报账,并办理相关报帐手续。

第4页共10页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申请拨付资金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报账凭据和材料,主要包括:

1、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拨款申请单;

2、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及支出情况表;

3、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4、扶贫项目支出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发票及复印件(含补助到户的有关项目支出的签收单);

5、项目竣工决算及检查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材料中,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村、组负责人及至少两位村民代表签字证明。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等农户直接受益的支出,必须注明提供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项目竣工一年后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还应同时提供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措施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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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