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和思考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2009/5/16非常感谢,根据市检察院的安排,今天由我来和大家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五大建设,以及国家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出台,这些都足以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待职务犯罪的政策已经开始转型,从以往的单纯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这么一个格局,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当然,可能有的同志会问,既然现在这么重视预防,是不是就不用打击了呢,其实不然,相反打击的力度更大,从去年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就很能说明问题,你比如陈良宇、郑筱萸的案子。尤其是郑筱萸的案子就更能说明问题,2008年5月2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一审判处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郑也就成为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位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高官。郑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突乎了很多人的预料,因为郑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也教好,所有的脏款都已上缴,这也就打破了以往我们国家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这么一个惯例。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我个人觉得除了郑筱萸他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我觉得是高层向那些高官犯罪发出了紧急叫停的这么一个响亮的信号。

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什么危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所要共同探讨的四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些国家称其为“公务员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专门指

1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的犯罪。

严格来讲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所使用的概念,也就是说它既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观点也是多种多样,从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来看,我们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实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目前我国《刑法》来看,涉及职务犯罪的内容主要有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就几个主要的罪名和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1、贪污罪(邹三水案)(318“南海神话”林裕行案,原工行南海支行行长。因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死缓。以收取贷款户“利息差”、“赞助费”的手段私设“小金库”,总额高达7080余万,其中林以各种名义先后数次拿走了318万。)

2、挪用公款罪(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三个共同点:鄱阳人、辩护人都是余湘明、挪用手段基本一致,都是利用从其他行拆借来的资金,打到私人账户上,胡永春挪用了8353.7375万元,并有692.1万元未归还。)

3、受贿罪(广丰顾慧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2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5、滥用职权罪(309中行温州分行烂尾楼事件,04年4月央视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谁来为中银烂尾楼埋单”。3500万元的国家投资打了水漂。该行行长叶征因受贿判13年,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3年零6个月,执行15年。叶的失职有三:一是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工程管理人员;二是未按国家规定委托监理公司;三是审批工程把关不严,超进度付款、提前付款和重复付款)

6、玩忽职守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应当看到,这几年经过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与各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和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案件的高发势头。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走势出现“两个波浪式”: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数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的所占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在严厉

3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下,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欲张又缩的状态,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顽固性,预防职务犯罪既是金融系统查处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任重道远的法制任务。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几年立案查处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很大,反映了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犯掠夺钱财的贪婪性。(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

2、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随着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林裕行案,工行南海支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9.14亿元、美金500万元,造成贷款全部无法收回的特大损失。)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把好进人用人关,公平竞争选用人才。由于金融业是整天与钱打交道的特殊行业,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履责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把好进人用人关,以保证金融队伍具有相对的纯洁性和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把好进人用人关,总的原则要求应是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聘)用,保证质量。对不符合选人标准的,都应拒绝录(聘)用,不能降低标准,尤其是因职务

9犯罪或严重违规违纪而被清理出金融队伍的人员,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录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更要注意考察其人品和职业道德表现;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使)用,要实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行休假等用人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调查,发现有问题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不应“亡羊补牢”;发现在金融队伍中有赌博、嫖娼、吸毒行为的,要按规定坚决清理出金融队伍,不能“养虎遗患”。(如陈新和寇君宝案,共同点就是把贪污的钱花在嫖娼上,比如陈新几个月的时间40万元就全部进入了“小姐”的口袋。就在他逃亡的68天利仍是一路风流,呼娼唤妓,夜夜笙歌,把随身所带的300万元现金,400万德汇票挥霍一空。最终他也是判了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五)加强领导和协作,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既是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也是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和途径。首先,各金融机构党委(组)要加强领导,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小团体狭隘思想,纠正“一手硬一手软”问题,把反腐治贪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来抓,健全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使他们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职责。要针对职务犯罪随着金融业务发展而范围扩大、方式手段翻新的特点,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其次,要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的联系和协作,建立健全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网络,排除社会上各种干预和影响,形成协同作战的整体合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再次,要加大对携款潜逃案件的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搞好抓捕追赃工作,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努力挽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