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共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1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第七条建设内容。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
2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节能环保:
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创业辅导: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3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
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第十六条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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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