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重新明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皖价房〔2005〕293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规划局: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执行以来,对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0]423号文件执行期满,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重新明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合法的经营证照,具有独立法人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定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建设规划等综合技术服务的总称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服务与收费相统一的原则。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阶段、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

额等。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0]4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政府投资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托儿所、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可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个人自用住

房(不含农民自建房),需要提供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取综合技术服务费用400元。

六、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选址技术服务。对项目拟建场地的现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分析拟建项

目与周围建筑、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关系。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根据建设场地周围的建设、用地等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

点方案,一般要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3.用地规划技术服务。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及特殊要求,

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引导,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规划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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