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我州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近两年来,全州调处各种矛盾纠纷22039件,调处成功21492件,防止民转刑776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82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我州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纠纷不断发生,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上访“专业户”,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层出不穷。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业化队伍。在全州撤并乡镇前,共建司法所224个,实有工作人员216名,列编所223个,上级审批行政编239人。但乡镇(街道)一级调解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各自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使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专人管、专人抓。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项经费。这在农村的村、组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四是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形成联动,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山林、边界、劳资、征地、搬迁补偿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够。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经管部门调处,山林纠纷归林业部门调处,土地纠纷归国土部门调处,边界纠纷归民政部门调处,劳资纠纷归劳动部门调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归经贸部门调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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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对于调解员要给予相应的工资或误工补贴。二是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重点培训、个别培训的方式进行,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使他们善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方法,依法及时合理调处矛盾纠纷。三是抓好经费保障。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联合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调委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狠抓落实。建议通过立法,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
(六)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一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居民收入、维护基层稳定来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才能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协调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稳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抓好基层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特别要落实好土地调整、征地、拆迁、各种补偿以及财务公开的要求。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及时分析和研究建设新农村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当前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