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排版)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精排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审核、签发、复核、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信息。社会安全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实施机构,或者经政府授权承担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审核、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承担本行业接收预警信息用户数据的维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公众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第八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照本办法接收拟发预警信息、重要提示性信息和国家相关预警信息,审核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并负责本级预警信息及其他重要提示性信息的发布,以及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九条各级传播媒体部门负责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快速传播“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准确、无偿、安全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和宣传预警信息,积极提高预警信息传播实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包括预警信息的首发、调整和解除。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发布单位应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起草重要提示性信息。第十三条各发布单位采集的涉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涉及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审核和签发后的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报送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十四条跨区域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自治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十六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到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或发布单位签发的预警信息后,复核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及时向指定的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

第十七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或者突发事件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制作解除信息,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第十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按照规定时效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预警信息发布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牧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直通到户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对于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作用,并督促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二十一条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和其他信息载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第二十二条根据各种信息发布载体的性质和特点,向预警区域内用户播发预警信息分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至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大喇叭等;

(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

第二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与预警区域内的属地政府、负责应急抢险的单位与队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动态监测信息的报送与共享,同时向社会公布咨询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完善军地信息通报机制,实现军地预警信息共享。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时向本地驻军、驻地部队及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共同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配备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升级改造,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和覆盖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业务维持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调研报告大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呈现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了严重威胁。

筹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在全省率先筹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笔者在对全国中等城市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重点对上海、陕西等地的应急平台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在市应急办的协调下召开了宣传、公安、地震、交通、消防、卫生、安监、规划、信息办、农业、城建等部门座谈会,实地了解水利、公安、人防等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平台建设使用情况,重点探讨我市应急管理在组织体系、平台构建、应急保障等方面如何整合资源、形成指挥畅通、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管理体系,积极探索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思路。按照国务院《“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鸡西市气象局组织人员到鸡东、

密山、虎林3个县(市)政府以及鸡西市应急办、各应急成员单位、电视台、广播电台、鸡西日报等新闻媒体、移动等相关运营商,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就如何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等方面进行了实地调查和了解。

一、各地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的基本模式

应急信息平台是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战平台,是体现政府应急管理成效的综合性演示场所。全国各大中城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纷纷探索构建应急信息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陕西模式:陕西省应急指挥平台依托省气象部门已有的气象业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扩建其信息收集、传输渠道及与之配套的业务系统,增加发布信息内容,形成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平台。建设1个省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11个市级分中心和98个县级分中心;建立与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挥中心和省各应急相关厅局预警指挥机构畅通、可靠的通信电路;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智能手机、预警专用接收机、预警电子显示屏、预警专用调频接收机、有线广播前端接收系统和卫星预警接收机等组成的信息发布平台。现有应急系统主要包括:

1.应急指挥视频系统,依托公安厅视频矩阵转换整合

多个系统,视频终端,在西安市初步实现对社会面的监控。

2.视频会议系统现已连接38个分会场

3.应急值守指挥主要通过电话系统、电话内容记录、电话记忆,ip电话

4.建设200平米应急指挥中心兼有视频会议室、应急值守、应急指挥职能

上海模式。上海市自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来,将日常办事机构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指挥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组成,具有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的职能。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采取代理模式,外设在公安局,使得公安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使得公安系统原先的资源可以较好地利用,南昌、广州也采用这种代理模式。此种模式以公安

110、消防119等“多台合一”为基础,整合了卫生、水务、煤气、电力等27家单位,形成全市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指挥平台,体现“一般、较大(突发事件),联动处置;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功能

二、我市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发生过程也不是孤立的,其处置需要多个部门和地区的密切协作配合。因

此,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鸡西在现行的应急管理体制下,各级政府都具有公安、卫生、消防、防汛、人防、气象、民政等部门各自处置分管领域的应急事务,但缺乏一个综合性的应急协调指挥中心,特别在遇到重大的、综合性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不利于统一协调、调度各种应急管理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同时部门之间也容易产生相互等待、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等问题,以至贻误战机。目前,鸡西公安、卫生、水利、人防、环保等部门都建成了各自信息平台,这就需要将现有部门资源,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筹建一个市政府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将市防汛防旱指挥中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疾控中心,市环保监控中心、市人防信息指挥中心等多部门资源整合接入后与各县(市、区)互联互通,形成一个融应急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于一体的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为市政府应急值守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三、对我市构建应急体系建设的构想

(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目前,鸡西市已有几个专业性的应急指挥平台,但这些平台在综合指挥,特别是启动鸡西总体应急预案水平下信息不全,综合指挥协调能力显得不足,例如110指挥中心在几个指挥中心中作用最大,但该指挥中心同样没有协同指挥功能,因此对鸡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有如下设想: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自然灾害占我市突发事件的一半以上,气象灾害又占自然灾害的六成以上。所以说,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应对工作是我市应急工作的重点之一。

自2004年起,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强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鸡西市气象局就加强了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已初步形成了涵盖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近几年的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鸡西市气象局已经在预警信息发布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也为全市应急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市气象局已经建立了三级联动的应急工作组织体系,制定了多层次、分灾种应急预案,建立了应急信息指挥平台、气象监测网络应急保障系统和气象灾害预警预测信息发布系统,不断完善内部应急管理机制,为我市气象应急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应急事件处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项目,可以依托鸡西市气象部门已有的气象业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扩建信息收集、传输渠道及与之配套的业务系统,增加发布信息内容,形成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平台建成后,将形成部门间信息实时交换共享机制,上联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联县(市)

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横向连接各局相关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可控性,从而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和正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以及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1个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3个县(市)级分中心;建立与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挥中心和市各应急相关局预警指挥机构畅通、可靠的通信电路;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电视、广播、手机、预警专用接收机、预警电子显示屏等组成的信息发布平台。

(二)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一个综合体现城市应急管理能力的平台,它不仅需要应急信息平台高效和顺畅,更需要整个应急体系互相配合,才能在实际处置中发挥作用,结合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上有重点解决我市应急管理中几个共性问题,着力摆脱各地“有应急,无管理”的工作软肋,切实提高我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综合能力。

1.健全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要继续设立集日常服务和应急指挥于一体的应急举

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和基层单位续报相结合的基层信息报送网络,做好对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难、易发事件和多发事故的应急信息动态监测和报送工作,加强基层苗头性信息的预报功能,为指挥决策提供第一手可靠信息资料。

2.规范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已有的各类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要落实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登记入册,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全市范围内要逐步建立乡镇(街道)及各社区、行政村、规模以上企业、学校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做到平战结合,具备战斗力。

3.建立鸡西市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照“统一组织、分线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牵头对全市的重大危险源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存档入册,逐步建立鸡西市重大危险源的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指挥决策及时提供依据。

4.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我市要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从而提高应急管理在常态预防和灾后重建的科学依据。

5.加强专兼职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各类专兼职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应急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6.建立鸡西市应急物资数据库。全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范围内的应急物资要进行整合,存档入册,逐步建立鸡西市应急物资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应急物资调配、使用、维护等一系列完整制度,可以使应急信息平台指挥决策更加全面性、科学性。

筹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需要从应急管理、应急指挥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抗灾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篇: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中油办字〔2007〕94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明确相关责任,确保集团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出现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公共事件的事故及重大隐患,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办公厅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第五条事故灾难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井喷失控事故。海上油(气)井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发生井喷并伴有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火灾爆炸事故:

1.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3.火势燃烧抢救时间超过半小时及以上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

—3—

或引发次生灾害;

4.油气运输船舶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重要港口损毁,或油品泄漏导致水面火灾,可能致使主要航道封航;

5.油气运输火车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铁路设施损毁,主干线行车中断;

6.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火灾爆炸,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

(三)海难事故。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稳、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翻沉)、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火灾)、潜水作业、人员落水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

(四)溢油事件。海(水)上石油设施及油轮溢油量超过或可能超过50吨的溢油事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

1.企业现有救援设施无法对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引发重大次生事故,需要紧急求援;

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重伤、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以上的事故;

4.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六)长输管道事故:

1.造成站场工艺区或周边生产设施严重破坏,可能影响油(气)主干线输送中断1天或1天以上;

2.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重伤;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4.由于事故封堵公路或铁路,造成公共交通中断,可能影响6小时以上事故

(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

—4—

2.因环境事件需要或可能需要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5.

1、

2、3类放射源失控;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8.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吨,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5吨

(八)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敏感时期等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故灾难信息。第六条自然灾害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洪汛灾害:

1.洪水导致企业较大规模停产,或人员伤亡严重,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2.汛情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企业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二)气象灾害:

1.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人员伤亡严重,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2.沙尘暴、暴风雪、风暴潮、海啸等造成企业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三)地震灾害。企业驻地所在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地震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自然灾害信息。第七条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5—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四)一次发生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第八条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群体性事件:

1.人数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聚集事件;

2.上访人有过激行为,已经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机关正常办公和当地稳定的;

3.群体性进京上访行为及苗头和隐患;

4.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以及自焚、自杀、自残的;

5.千人以上签字的联名信;

6.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策性的上访活动;

7.对重大改革措施、政策方案的出台存在群众性不满情绪及具有倾向性的活动;

8.涉及信访问题的非法集资、散发张贴非法宣传品、制造传播谣言、媒体扩散、社会人员介入等行为,跨企业、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联片、纠合动向和组织化倾向,以及与境内外敌对势力、组织和人员的勾联活动;

9.影响稳定的其他涉访活动、问题和苗头、隐患;

10.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大型会议期间,出现人员伤亡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涉外事件和恐怖事件:

—6—

1.一次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或3人及以上的重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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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并简化信息报送程序,压缩信息报送时间。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值班室电话报送信息,重点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等初步情况。同时,组织人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编写信息,以微信、短信、传真等形式报送值班人员,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较为详细信息要及时编写,不得超过50分钟。对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编报后续情况。报送信息的内容主要领导同志要把关负责。

三、强化信息报送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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