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监督信息的作用,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管理范围系指中国公共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其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相关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
2011年1月1日起通过网络上报信息,实现卫生监督个案信息的实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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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六、卫生监督信息网报实行一级审核,审核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八、卫生监督统计信息资料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资源,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传阅、登载或对外发布。使用卫生监督统计信息资料必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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